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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相‖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发放执法证 到底要对谁执法?

时间:2018-10-01 1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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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相‖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发放执法证 到底要对谁执法?

这是正常程序,不要草木皆兵!

新绿网整理

日前,甘肃瓜州公示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发放执法证的情况,引发退役军人热议。

其中,最令人不解也是不安的,是在执法类别里面,赫然有“退役军人管理”的字样。如果大家还有印象,应该记得不久前同样也是甘肃省的秦安县,出台了一个“退役军人管理工作指南”,着实“吓”坏了退役老兵们。

所以这个“退役军人管理”的敏感字眼一旦再次出来,必然会刺激到大家的敏感神经,也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好的联想。以下是退役军人最为活跃的网站“军转论坛”上,对此事的一些看法:

由此看来,这个问题若不及时跟进解释清楚,恐怕又会引发新一轮的负面舆情了。

实际上,这只是主管部门一次正常的程序履行。工作人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首先要拥有执法权的;而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执法对象也主要不是退役军人。这里的执法类别,应该是“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可不知发布单位是为了省事还是别的什么,硬是生生写成了“退役军人管理”,也难怪老兵们要发飙。

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具有执法权威性。目前主要有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行政执法资格证,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对其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退役军人的执法主体是什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执法证,主要用于哪些执法对象和类别呢?看看下面的两个官方说明就很清楚了:

第一个是深圳的,第二个是灵山的。

可以看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象,非但不是主要用于退役军人管理,而恰恰更多是为了维护与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比如“依法对违反烈士褒扬、优待抚恤、退役士兵移交安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给付、发放……”,以及“依法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等等,这些都是对退役军人实实在在的保障,而非“管理”与“处罚”。

实际上,许多政府机关部门都有执法权,执法的更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群众利益,而非我们一些人下意识地认为执法就是管理、约束和强制。下面这位朋友的解释就更清楚了:

由此可见,很多时候我们对一些事情有误解、有偏见,主要还是不了解,想当然了。没有搞清楚就乱发言,轻了会以讹传讹,制造负面舆情;重了就会激化退役军人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对立,甚至被别有用心之人带节奏,影响安定团结大局。

诚然,前期确实出了一些匪夷所思、令广大退役军人伤心寒心的事,比如各地匆忙出台的一些指向性非常明显的管理规定与信用惩戒,还有把退役军人全员纳入“黑名单”的“乌龙事件”至今未见公开解释、道歉;以及,《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有关管理约束的条款清晰具体、有关服务保障的内容却语焉不详的问题,都令退役军人不得不提高警惕,不能不对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这种信任的隔膜是令人痛心的。

然而,我们既要始终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抱有足够信心与耐心,因为别无他选,也因为事物发展必然要经过这样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阶段;又要把一切判断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测上,否则只能让我们更加偏激,更容易被偏见、怀疑和“仇恨”蒙蔽了双眼,那无论对于我们这个群体的形象还是利益,都是没有什么好处的,甚至还是敌对势力所乐见的。

当然也别怪退役军人“过度敏感”“、小题大作”、“草木皆兵”,误解的产生与一些事务部门的态度、做法也不无关系,他们同样应该引起重视和反思。刚刚组建起来的时候,广大退役军人是喜大普奔将之亲切地称为“娘家人”的,而仅仅两年不到的时间,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一些地方,彼此的不信任在加重,对立情绪在加深,这显然是既有违“尊崇”的召唤、也有违这个部门成立的初心的。立足点把这个群体列为维稳和管理对象而非服务对象尊崇对象,恐怕是一切外在内在的矛盾焦点。

像这种把执法类别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简单写为“退役军人管理”的做法,表面看可能是图省事、没想那么多,但却至少暴露了有关部门思想上政治上的不敏感,甚至说态度上也没有树立起对这个光荣群体的起码端正与尊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与抵触也就可想而知了。所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都应引以为戒,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避免和改进,真正负起党和历史赋予的使命责任来。

希望类似这样的误解与偏见,彼此之间的隔膜与提防,越来越少。团结一致向前看,共创美好明天!

[ 长思想的芦苇公众号 第18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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