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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瘫痪在床 妻子却不告而别 谁来承担照顾丈夫的责任

时间:2023-03-20 2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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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瘫痪在床 妻子却不告而别 谁来承担照顾丈夫的责任

新人在婚礼宣誓的时候,常会被问到:你是否愿意这个人成为你的丈夫\妻子,与他\她缔结婚约?无论疾病还是健康,贫穷还是富裕,都爱他\她,照顾他\她,尊重他\她,接纳他\她,永远对他\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当时的新人回答一定是:我愿意。而这一切真正发生的时候,谁能坚持自己的誓言,对另一半做到忠贞不渝,不离不弃?

【案情简述】

杨某某与邓某某于12月7日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杨某某于7月18日因病在浠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经诊断为脑梗塞。8月5日浠水县人民医院对其病情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脑梗塞,并医嘱建议:1、建议理疗(偏瘫、失语),2、注意陪护安全(生活能力丧失)。

杨某某及其家人与浠水县社会福利院签订《代养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杨某某因无人照料遂由浠水县社会福利院代养,并按每月给付代养报酬2500元,代养期限为一年,后杨某某于分3次共向浠水县社会福利院支付代养费28740元。

现在杨某某因为经济拮据,无力支付代养费及医疗费,无奈之下,以自己患病后邓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依法分割由其享有其中的3万元的份额用以支付其后期的医疗费及代养费。

【律师评析】

杨某某在婚后患病尚不能自理时,邓某某作为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杨某某履行扶养义务,但邓某某却在丈夫患病时离家出走未归,邓某某此行为应属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情形,就此行为显属违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一方因患病或其他身体健康问题致使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需要扶养但另一方不愿承担扶养义务,由利害关系人代为照管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夫妻双方给付垫付费用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邓某某给付杨某某医疗费及护理费三万元。

【律师提示】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该义务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即对于夫妻来说,当一方因年老、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的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时,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即便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对于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来说,仍是必须承担扶养义务的。如果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是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

那么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一方患重病又不属于不可以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不过夫妻一方在对方患病后,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就迫不及待提出离婚,此时,法官在调解未成的情形下一般是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起诉方给予了患病方适当的帮助或者补偿,那么该主张一般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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