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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武汉国企老总 受贿2100万 致损3.34亿 获刑 父子入狱

时间:2021-11-22 2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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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武汉国企老总 受贿2100万 致损3.34亿 获刑 父子入狱

曾任湖北武汉大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的王新华,因受贿财物2100多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34多亿元,7月3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和他一起受贿400万元的儿子王一川,3月28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王新华,1949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1999年10月至10月先后担任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荣获“中国经济百名杰出人物”称号。

2月25日,王新华被刑拘,同年3月l4日被逮捕。

此案侦查终结后,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市中院审理查明,王新华作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4.6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他瞒天过海骗取中标城中村改造项目,获得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欠条的报酬;他用5副天价中药,敛财近60万元。

此外,王新华作为国有公司的负责人,在为本单位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私营业主合谋串通,滥用职权,造成3.34多亿元国有资产流失的特别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定:王新华到案后,除如实交待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刘某、操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原社长、中国报业协会原秘书长罗某收受他人贿赂700万元的犯罪线索。王新华供述和检举的内容均已被查证属实。

2月7日,荆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新华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340万元及其它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收受某公司王某的贿赂款2000万元,其中尚未支取的1277万元应作为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王新华不服,提起上诉。7月3日,湖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的3月28日,和王新华一起受贿400万元的王一川,因犯受贿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的赃款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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