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海宁法院通过远程网上视频庭审系统对一起涉黑“保护伞”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路新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被告人王路新在先后担任嘉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禁毒支队领导、浙江嘉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已判决)、施某坤(另案处理)等人在打探案情、承包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4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3月25日晚,张某龙与刘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纠集吴某亮等多人在嘉兴南湖某大厦楼下持械斗殴。时任浙江嘉兴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被告人王路新,向负责侦办该案的民警王某锋(已判决)打探案情并为张某龙寻求逃避处罚的办法,使得张某龙等人未被及时抓捕。期间,张某龙赠送王路新的特定关系人财物合计7万元。9月8日,张某龙、刘某等13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被海宁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路新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王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从公安系统离职后,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遂海宁法院根据被告人王路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