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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

时间:2021-06-08 0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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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

“一律劝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执法简单粗暴? “发国难财”该如何严惩?研发疫苗,法律有哪些促进措施?……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再次发声

1、“一律劝返”不能“一刀切”

记者: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硬隔离的防控措施,引发了争议。请问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采取疫情防控举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是已经发生病例或者确有传染危险。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不宜采取对外地人员 “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要坚持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还要注意实行人性化管理,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还要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2、“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

记者: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过程中出现执法简单粗暴问题,比如,有防疫人员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肢体冲突,引发舆论关注。请问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如何追究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疫情防控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但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3、依法审慎限行设卡、封村断路

记者:有的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限行设卡、封村断路,导致农产品运不出去,城里吃不上新鲜水果蔬菜,农民的生计也受到影响。请问法律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近期,有少数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限行设卡、封村封路等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本意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审慎,不得擅自行动。

比如,对于擅自断路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公路是一个国家的“血管”,关系国计民生、千家万户。保持公路安全畅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对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碍农产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药品和医用物资及时运输供应保障,对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随着目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各地方要科学研判、分类施策,引导村庄及时解封撤卡,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如确有必要采取设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依法审慎采取。

4、严厉打击“发国难财”的行为

记者:当前口罩、防护服等成为紧俏资源,这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间,有的大肆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有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对于上述种种“发国难财”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打击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均作了规定。如: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是一种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解释、指导。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三是,对以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为名,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诈骗罪等规定处罚。

5、加快疫苗研发法律有明确规定

记者:我国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研发应对疫情的疫苗。请问现行的法律对此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规定了哪些方法可以加快疫苗的研制、注册和临床使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 制定的疫苗管理法,对加快疫苗的研制、注册和使用作出了很多针对性规定,包括:纳入国家战略;国家组织联合攻关;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发力度;鼓励开展疫苗临床试验;优先审评审批;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可以免予批签发;可以依法应急接种;

保障疫苗生产、供应,等等。

6、中医药法助力疫情防控

记者:请问我国现行法律在促进中医药研发、特别是发挥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有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中医药法在疫情防控中对于促进中医药科研、提高中医药预防与治疗效果等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基础性作用。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稳定了中医药队伍,保障了中医药积极作为的空间。第二,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第三,坚持和鼓励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专章增加了中医治疗的内容。

第四,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加强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的科学研究。中医药法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重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中医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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