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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郑举行

时间:2024-02-22 1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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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郑举行

12月16日上午10时,河南省《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郑州市高铁东站西广场举行。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省长舒庆在致辞中表示,《反恐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认识反恐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依法侦办了一批涉恐案件,抓获了一批恐怖分子,排查整改了一大批涉恐隐患,处罚了一批不履行反恐法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守牢了不发生暴恐案事件的底线,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启动仪式后,参会领导向广场群众发放了《反恐怖主义法》宣传资料,活动现场,30块宣传展板向群众展示了《反恐怖主义法》的核心内容、配套知识,并通报了近年来打击处理的10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典型案例,郑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进行了反恐处突科目演练,公安、消防、卫生、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应急专业力量展示了反恐装备。

据悉,此次《反恐怖主义法》宣传月活动从12月16日起至1月16日在全省范围同时展开,突出“全民反恐,守护平安”宣传主题,旨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增强全社会反恐防恐意识,筑劳“全民反恐、守护平安“的铜墙铁壁,保障全省人民安居乐业,为中原更加出彩大局创造更加良好的治安环境。

附件一:

全省十起适用《反恐怖主义法》处罚典型案例

一、对反恐防范重点目标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一)9月22日,郑州市反恐办对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反恐防范督导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安装电子围栏监控,且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遂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1月,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组织民警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嵩山路分局依法对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五万元,并对其安全责任人黄某处罚款一千元。

(二)10月9日,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民警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未制定反恐预案、未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进行反恐演练、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进行人员背景审查等隐患,11月15日,反恐大队对该医院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9月18日,淮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民警对该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依然存在未制定反恐预案、未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进行反恐演练、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进行人员背景审查等隐患,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淮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淮阳县北关人民医院处罚款六万元,并对其单位法人处罚款三千元。

(三)4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对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反恐防范工作不重视,对本行业的整体反恐工作落实情况掌握程度不够,存在未制定反恐预案方案,未对本行业反恐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未开展反恐安全防范教育、宣传、培训,未制作反恐工作相应台账,保安4人其中2人未背景核查,外来人员、车辆未登记,未安装周界报警设施,视频保存时间不足90日等隐患,当场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11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港区分局依法对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罚款,并对该单位总经理助理李某处500元罚款。

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例

(一)11月21日,南阳市方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券桥乡村民贾某于11月20日20时许,在微信群发布暴恐音视频,该群有成员近500人。经调查,该视频是二郎庙乡村民田某于11月20日在微信群中发布,该群有成员250余人。后犯罪嫌疑人田某、贾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10月,南阳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群众在微信群中转发、观看暴恐音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为一级暴恐音视频。吴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因在微信群中转发该视频,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五个月、六个月;邓某等17人因在手机中存储该视频,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行政拘留;李某等141人因观看暴恐音视频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

(三)9月19日18时许,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微信网民倪某上传并观看暴恐音视频,因该倪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9月21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倪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政拘留十日。

三、对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10月24日,商丘市夏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多次未按要求对物品进行开箱验视和如实登记客户身份信息的德邦物流处罚款十万元,并对其责任人员王某、杨某处罚款一千元。

四、对宾馆、车站等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一)2月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蕴海建国大酒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的情况,后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十万元罚款,并分别对当班经理李某、前台接待韩某各处一千元罚款。

(二)10月8日,新乡市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公园世纪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情况,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9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情况,原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十万元罚款,并负责人赵某处五千元罚款。

(三)9月29日,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对栾川县运昌汽车站检查时发现,该汽车站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13日,反恐大队对该汽车站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后栾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汽车站处二万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付某处一千元罚款,对售票员闫某、安检员崔某分别处五百元罚款。

附件二:

郑州市适用《反恐怖主义法》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6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民警对辖区喜度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等情况,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8月20日,港区分局民警对该酒店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对客户身份未进行查验、上传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喜度酒店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该酒店当日值班经理刘某及前台人员耿某某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二:

10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荥阳市局在荥阳豫龙镇某工地办公室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对自己非法持有多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的行为供认不讳。5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系我市政法系统成功办理并在本市判决的首例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案例三:

8月3日至13日,郑州巩义市公安局连续破获6起在微信群内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多名网民在多个微信群内传播暴恐音视频。王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在微信群中传发暴恐音视频视频,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四:

8月27日、9月4日,郑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经济开发区市民秦某分两次利用自己的手机在两个数百人的微信群内传播暴力恐怖血腥视频及暴力恐怖血腥视频网站链接,办案民警于10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抓获,秦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开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予以刑事拘留。10月23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通讯员:沈豪杰

河南交通广播记者:朱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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