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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警示!超速之祸

时间:2023-04-02 23: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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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警示!超速之祸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疏忽大意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

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渭河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渭河堤顶路西铜一级路东侧350米处,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朱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法医鉴定:朱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负次要责任。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驾驶且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十肇九快”。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其中因放松警惕、疏忽大意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希望司机和行人时时刻刻都能珍爱生命,谨记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驶,定期检查车辆,多等等、多看看、多让让,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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