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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促进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1-06-17 2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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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促进投资优惠政策

为推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以下简称黑河片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加快聚集国内外高端产业集聚,制定以下政策。

本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黑河片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与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管理部门签订投资(入区)协议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

第一条 对符合黑河片区重点发展导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和单位投资强度达到3500万元/公顷的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第一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80%,以后年度按5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对金融机构、交易结算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股权投资企业、总部经济、咨询检测服务机构,以及对黑河片区发展起促进作用的跨境经贸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会展平台、旅游服务平台和持股平台、人力资源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供应链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等新业态,自发生首笔业务起三年内,按照对地方财力贡献的80%,以后年度按照50%的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在黑河片区孵化的小微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100%补贴,减免企业科研用房和厂房租金,按照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按照100%,以后年度按5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在黑河片区就业、创业和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个人收入所得对地方财力贡献全额奖励个人。

第五条 黑河片区内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收入所得前三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全额用于奖励个人,以后年度按照地方财力贡献50%进行奖励。

第六条 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的统招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在黑河片区就业的,前三年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

第七条 符合自贸片区发展导向且单位投资强度达到3500万元/公顷的产业项目用地,整体设施容积率高于1.5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5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采取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土地租金按照规定标准减半征收;企业自建员工公寓的,按照其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50%给予补贴。

第八条 黑河片区内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创新、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企业搬迁和自建厂房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支持额度为1000万元;企业租用保税仓库的费用按照20%收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按照上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片区内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按有关政策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九条 片区内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互市贸易经营主体,按照进出口总额4‰(折合人民币)进行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按照3.696税率完税后可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做为原材料进行加工;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物流费用补贴。

第十条 黑河片区内,工业电价执行俄罗斯专属供电政策价格,工业用蒸汽价格50元-80元/吨,工业用水价格3.5元/吨,工业用燃气价格2元/立方米,供热费按平面面积计算45元/平方米;标准化厂房租金为150元/平方米/年。

本政策除第四、五、六条以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项目,其中优惠条款存在交叉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执行,相同领域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或原有项目经营增量部分享受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有关法律、政策和依据变化,则按照调整内容执行。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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