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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精神 道德语言与道德适用

时间:2020-02-27 1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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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精神 道德语言与道德适用

新中国建立50年来,中国社会的道德认识、道德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曲折折的路,其中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许多分歧与争论。每次大的分歧与争论所围绕的核心,是对某种道德精神的肯定或否定。在这个过程中,所费口舌笔墨最多的地方却是争论道德词句。而在其中如幽灵一般时隐时现的,还有一个道德规范的适用问题。

道德是一种精神现象。道德虽然离不开行为,但行为总是由思想支配的。所以从根本上说,道德是人的的精神境界。每一种道德体系总是围绕一种道德精神。道德精神是道德的灵魂,而传达道德精神的载体是道德原则、规范和一些相关的命题。道德灵魂,就存在于道德原则、规范与命题之中,而原则、规范和命题又是通过字词句来表达的。我把表述道德概念、规范、原则、精神的字词句,统称为道德语言。要准确、深刻地把握道德原则、规范与命题的含义,离不开准确、全面、深刻地领会此一道德体系的精神,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对个别具体的词句解释、理解的不同,而完全改变了道德原则、规范、命题的本意,从而改变了这一道德体系的精神。

道德精神及其载体——道德概念、规范、原则以及一些命题,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其形成之初,应当说已有确定的含义,其适用范围也是确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代的变迁以及其他众多的具体原因,人们对道德规范、概念、原则以及一些道德命题的理解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分歧。

造成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某一道德精神产生不同的评价。而技术层面的原因往往是对某些字词句的不同理解。这个原因又是与表述道德规范、命题的语言特点联系在一起的。

道德规范、原则以及一些命题,在语言表述上,具有自身许多特点。大部分道德规范高度抽象、高度概括,文字表述简单而含义深刻复杂;但有些道德命题、有些道德精神的表述又过于文学化,不很规范。这部分道德语言与法律规范、条文的表述相比,差别很大。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非常具体、非常细致准确,既不允许太抽象,更不允许有文学手法。道德语言的这种特点,是由道德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道德所表现的是人的一种精神境界,要把一种精神境界通过语言加以概括,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一些文学的手法是难免的。

道德规范、道德命题的这些特点表明道德是一种指导性的东西,给人指出一个方向,给人的道德创造留下了极大的余地。它的无限丰富的内涵虽然难以用有限的文字表现出来,但是它可以靠人们的道德实践来表现。只要能在生活实践中不断体验它的精神、不断地通过道德实践来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人们是可以准确地把握它的。

道德规范、道德命题的抽象,文字的简约,其中一些文字可能会产生歧义,也给人们理解、把握道德规范和道德精神带来许多困难,这是有些道德规范的精神被歪曲和引起道德争论的具体原因之一。在大公无私这一道德规范身上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就大公无私的本义而言,是要求人们办事要公正,即所谓的秉公办事,出以公心,不要偏心眼。这个“公”是公正,这个“私”是偏私。若要再引申一步,大公无私也可以用来形容那种与自私自利相对的道德境界,其精神也仍然是说某人没有私心,不自私。不过,这时的“私心”偏重于指个人利益的得失问题。“私”与“公”的含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道德语言易发生歧义的问题已经表现出来了。但是只要不把它推向极端,人们仍然是能够把握这一道德要求的基本精神的。可是大公无私的本意并不能被所有的人都掌握。尤其是当一种思潮涌来时,有的人会根据这一思潮的需要赋予它以新含义。在极“左”思潮泛滥时,人们把上述大公无私的引申意义推向了极端,抛弃了秉公办事这个大公无私的本义,把大公无私解释为只要公共利益,不要个人利益。“公正”变成了公共利益,“偏私”变成了个人利益。极“左”思潮的思维方法及其狂热的精神,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

但是极“左”思潮始料不及的,是他们对大公无私的这种解释也为现在一部分人要彻底否定大公无私提供了一种理由与方便。因为完全否定个人利益的大公无私是可怕的,终究是行不通的。个人利益是一个人生存的基础,完全用共同利益否定个人利益,个人就无法生存,这种大公无私谁敢奉行?现在要否定大公无私的那些人,就是借极“左”思潮对大公无私的理解来否定大公无私。没有极“左”思潮的折腾,大公无私还可能会免遭否定的劫难。

道德规范,特别是一些道德命题并非全都是抽象的语言,有一些道德精神是通过形象语言的形式表达的。对于这一类的道德命题来说,如果不是全面把握其精神,而是机械地死抠其词句,就会将其精神完全歪曲,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道德命题的道德要求。比如雷峰曾以螺丝钉与机器的关系来比喻自己与革命事业的关系,提出自己要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雷锋的本意是说整个革命事业如同一架非常庞大而复杂的机器,每个革命者只是这架机器上的一个零部件,只有每个零部件各尽其责,整个机器运转才能正常。每个零部件的具体作用不同,但对整个机器的正常运行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颗螺丝钉的松动、脱落,都可能使整个机器的功能丧失。据此雷锋说他要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党把他安排在哪里,他就要在哪里尽职尽责。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螺丝钉精神。可是近来,一直有人在歪曲、否定雷锋提出的螺丝钉精神。他们抛开了零部件与整架机器的关系这一本意,提出螺丝钉是一种没有主体能动性的被人拧在那里的死东西,提倡螺丝钉精神就是无视主体的自主自由的能动价值,要人像螺丝钉一样任别人摆弄。

任何一个比喻都难免会有不太贴切的地方,螺丝钉的比喻自然也难逃此一弊端。如果赞同其精神,则不会挑剔其比喻上的毛病;要否定其精神时,则会把螺丝钉被人死死地拧在那里一动都不能动的特点当作一个大问题来渲染。所以深层次的问题不是语言问题,而在于对某一道德精神是否赞同。

还有一些道德命题的文字,带有一些文学修饰性的色彩。如果对这些命题的精神有疑义,就可能会专在这些修饰性的语言上找些麻烦。毛泽东提倡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一命题,就遇上了这种挑战。所谓“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就是说白求恩有很高的道德境界,没有一点自私自利之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带有一定的文学色彩,是一种经过修饰的语言,但也仅仅是语气上的加重,以表明事物的程度。可是近几年那些否定毛泽东的这一道德要求的人,总是先在这句带有文学色彩的词句上开刀。他们说:白求恩怎么能够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呢?毫不利己就是没有一丝一毫的为个人的动机,可是一丝一毫都不为个人而专门为别人的话,他怎么能活着呢?难道他能不吃饭不穿衣吗?这种指责纯粹是主观的无中生有。毛泽东虽然赞扬白求恩具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境界,但绝对不是说白求恩不要丝毫的个人利益。毛泽东在文章中指出:“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那些要否定“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一道德要求的人并不研究提出这一命题的具体语境,而是采取一种望文生义的作法,把这一命题本来没有的意思强加于人,然后又以此为理由将这一命题否定掉。

以上所述表明,发生在道德语言上的争论,往往是一种表面现象,真实的意图在于否定或肯定一种道德精神。

在近的道德争论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提出,即一个道德规范,或是一个道德原则、一个道德命题,是否有适用范围的问题。

道德适用范围的问题没有人提出过。好像一个道德规范在任何问题上都能套用。这就出现了让道德规范越出自己的适用界限,去调节它力所不及的矛盾。这时,这一道德规范必然出现失效的现象。此时,便有人宣布:此一道德规范已经过时,或者说它根本就是一种空想,从来就是不应提出的。请看下面的例子。

有一本书写道:“我们瞄准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改革的目标,就必须肯定追求自利是正当行为;如果我们继续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信条,等于抽掉了市场经济的发动机,市场将无法运转。”(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317页)如果人人都“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就会出现《镜花缘》小说中所描述的君子国中卖方和买方“个个都以自己吃亏让人得利”(同上,第1~3页)的情景。书的作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则无法发展。作者似乎在暗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不能再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要求。

但是,我们必须问一声:君子国出现的那种情况是确有其事还是一种仅有讽刺意义的假设?那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即使有这种情况,那么它是否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上这种现象出现过多长时间、范围有多大?

市场经济乃至整个商品生产,都是一种以牟利为目的经济活动。虽然任何经济活动中都不可避免地伴随有道德活动,但是这种伴随经济活动发生的道德活动所要解决的,仍然是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道德矛盾,比如说是经济活动中的职业道德问题。道德规范不可能代替经济规律,不应当插手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价格、利润问题。道德法则无力代替经济法则的作用。一个商人即使是具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品质,他也不会从这点出发把自己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卖给别人,更不会白白把自己的商品送给别人。否则,他就只能因善良而倒闭。如果上门购物的是一个熟人、是他的朋友,他可能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卖给那个人,甚至会白白送给那个人一份礼物。但此时他却从他的朋友、熟人那里讨得一份人情,而这份人情在日后又为他提供某一方面的方便。所以这个商人虽然在他的熟人、朋友身上没有赚到钱,但总的来说,他并不吃亏。这难道不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吗?

在毛泽东所写的《纪念白求恩》一文中,“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指的是白求恩对工作极端的负责任和对人民极端的热忱的态度。毛泽东提倡人们学习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品德,但丝毫没有要把这一品德用于商品交换的意思。1958年在中国出现了“一平二调”的现象,并把它称之为共产主义风格大加赞扬。可以说这是道德越出了它的适用范围,企图代替经济规律。道德这一越界行为立即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它在客观上妨碍、乃至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很快便认识到了这一点,由此引出了他号召人们学习价值规律的谈话。可见,若要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从道德领域推广到用以处理商品交换领域的作法,毛泽东也是不会同意的。提出此一问题的人,若不是要以扩大“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适用范围达到否定这一道德精神的目的,便是对道德规范亦有适用范围这一问题缺乏了解。

道德精神离不开道德语言,道德语言又有其本身一些缺陷,这是道德精神传播过程中的一个问题。不过这也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语言是有语境的,只要从具体的语境出发,道德语言的缺陷是不会成为道德精神传播的障碍的。道德适用这一概念是否成立,我认为是应当进行研究的一个新问题,愿与伦理学界同仁共同讨论。(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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