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8月21日
地点:
天台法院
眼见年纪一年年大起来,天台小伙小陈对找对象这件事愈发急迫,于是,他索性找了一家婚介所帮忙。小陈交了300元会员费,婚介所也答应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以上的相亲活动,如最终能与女方订婚或者结婚,小陈要再另外支付介绍费6800元。
借着婚介所的平台,小陈后来确实找到了一段良缘,但令人没想到的是,他竟也因此和婚介所对簿公堂。
小陈说,他成为会员后,婚介所的红娘琴琴便热情地给他介绍对象。2月,婚介所安排了他和一位姑娘餐厅见面,同时又安排了另一位女会员小莹与另外两个男人在同一家餐厅吃饭。相亲活动接近尾声,小陈和小莹都没有看上各自相亲对象,反而两人却一见钟情,双方自行交换了联系方式。
小陈和小莹感情急速升温,很快进入了热恋期。但两个人的年龄相差大,红娘琴琴并不看好这段恋情。但小莹最终还是与小陈订婚,不久后二人举办了婚礼,琴琴还受小莹之邀,作为伴娘参加了婚礼。
婚礼结束后,婚介所向小陈催讨6800元介绍费。但小陈认为,自己虽然在婚介所举办的交友活动中认识小莹,但小莹并非婚介所向他介绍的相亲对象,双方是自行联络的,无需支付这笔钱。谈了几次没谈拢,婚介所将小陈起诉到了法院。
婚介所方面认为,小陈和小莹是通过婚介所交友这个平台认识,婚介所积极出谋划策,红娘琴琴也作为伴娘参加婚礼,婚介所在两人结婚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履行了为小陈找寻伴侣的合同义务,他应该支付介绍费。
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婚介所的诉请,原因是红娘琴琴的一番话。她曾跟小莹说“结婚完会发现有很多矛盾的”“有风险你知道吗”等,这就可能降低订立婚约的可能性,违背了合同中“尽快为求偶者找到合适伴侣”这一目的,构成违约。
宣判后,法官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合同法中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这强调的是居间人在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而婚介所在得知男、女双方互有好感的情况下,发表了不当言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