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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姐话家事】离婚协议关于房产赠与亲生子女的约定可以撤销吗?

时间:2021-07-04 07: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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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姐话家事】离婚协议关于房产赠与亲生子女的约定可以撤销吗?

大家好,“宁姐话家事”栏目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们请来了宦莹律师,她将跟大家聊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纠纷,请听:大家好,我是南京市妇联宁姐工作坊的志愿者,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的宦莹。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这句关于“婚姻”的诠释之语出自钱钟书先生的《围城》。曾经有多少读者将这句话看作是对人心灰色地带的经典解读与深刻窥视。在我国现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城里的人出来”的方法除被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以外,最常见的应为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在协议离婚这场博弈的过程中,夫妻婚后共有房产的分割常常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我们处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有的妻子会提出将房产赠与亲生子女,丈夫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同意这样的约定。然而,“快意事孰不喜为”,协议签订后顿觉“追悔莫及”意欲撤销赠与的朋友亦大有人在。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亲生子女的约定,真的可以撤销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李某某与王某某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9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其婚后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所有。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案涉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孩子名下,即房屋还未被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目前案涉房屋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双方之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4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下面,请允许我从法律层面为大家对该则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案例中,原告以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为由,认为案涉房屋未在房产局过户,故而其可以撤销赠与。但事实上,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亲生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就性质而言,离婚协议属于同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书面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案例中的离婚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案例中,原告请求撤销赠与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原告与被告赠与房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依法是不可以单方撤销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个案例中,案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案涉房屋处分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均表示将房屋赠与二人之子,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依法对其双方产生拘束力。故在离婚后,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不易,我希望女性朋友们切莫因为鸡毛小事而轻言“离婚”,但若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各退一步,以离婚协议的形式结束婚姻关系也不失为一种良策,当然,离婚协议最好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公平原则、友好协商为理念,自此,“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专家简介宦莹

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业务,擅长从女性和法律专业视角分析和处理婚姻家事案件。 发送邮件至zhengwu@申请加入澎湃政务号或媒体团 特别声明本文为政务等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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