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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

时间:2020-03-05 02: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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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5月21日

为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含困难职工、农民工,以下统称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做好我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扎实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托底保障。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共享发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精准帮扶。精准识别城镇困难对象,精准制定救助措施,精准帮扶城镇困难群众,切实提高精准帮扶水平。

———社会参与。引导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居民互帮互助、网上网下众筹救助以及慈善组织、社会公众爱心帮助等行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2年时间,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深入推动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到为我区城镇困难群众构建筑牢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

具体步骤:7月底前,铺开城镇困难群众的精准识别工作,全面摸清城镇困难群众底数并基本完成建档立卡任务,完善脱困解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脱困解困工作机制。从10月起,全面实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使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脱困解困能力明显增强。至底,全面实现筑牢“六条保障线”、做到“两个全覆盖”目标,确保我区城镇困难群众与全区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以后,对脱困解困后因各种原因再度致困的城镇困难群众,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救助,没有新政策的按现行保障标准进行救助。

四、脱困解困对象范围

至,分别以当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保障线,将需要脱困解困的城镇困难群众明确为以下三大类别:

(一)城镇特困人员和孤儿。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及城镇孤儿。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对象)。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人员。

(三)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低收入对象)。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支相抵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含)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城镇低收入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参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认定(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也可以申请)。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筑牢基本生活保障线

1.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全区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由767元/月提高到845元/月,达到936元/月。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和30%安排照料护理费。加大城镇孤儿保障力度,从1月1日起,散居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由6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由100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及以后各地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

2.稳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各设区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以上的增幅提高,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59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以上,及以后达到720元/月以上。同时,同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对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困难家庭(含在城镇生活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连续3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条件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因病、因老、因灾等其他原因导致缺少劳动力的城镇困难家庭,整户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将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6-12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3.做好困难残疾人救助工作。着力解决城镇因残致贫家庭和深度贫困残疾人脱困解困的突出问题,把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人,下同)以及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政策帮助其脱困解困。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扩大覆盖面。从1月1日起,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将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及以后各地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

(二)筑牢基本医疗保障线。对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属特困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的给予100%全额补助,属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的给予60%定额补助。加大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力度,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卫生抗风险能力。为城镇困难群众中的妇女免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支持和鼓励各地财政出资,为尚未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的城镇困难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筑牢教育救助保障线。将全区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纳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困难家庭寄宿生,将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免除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费,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城镇特困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除其学前保教费和普通高中学杂费,将其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四)筑牢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线。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院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的基本原则,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对外来人员输入较集中的热点城市,要加大公租房实物供应,切实解决好城镇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积极筹措资金,注重配套建设。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力争到基本完成列入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提高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品质。

(五)筑牢就业创业保障线。鼓励和扶持城镇困难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困解困。对被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成年后的城镇孤儿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城镇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扶持政策。

(六)筑牢社会保险政策待遇保障线。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特困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其中,城镇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特困人员按规定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城镇低保对象按规定由政府代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对“僵尸企业”的事实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续缴各类社会保险费。指导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确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落实临时救助全覆盖。对城镇困难群众遭遇困难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过救助帮扶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规定予以临时救助。对城镇困难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支出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申请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5万元。

(八)推动各类社会资源帮扶全覆盖。统筹整合各类社会帮扶资源,对于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城镇困难群众,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按照“五类群体”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分类划定,采取就业创业发展一批、纳入社保制度覆盖一批、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开展分类帮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社保等慈善救助。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城镇困难老人等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成立由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和总工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力量。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责任体系。区直有关单位做好总体设计、政策制定、资金支持、检查指导等工作。设区市做好上下衔接、内部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社区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强化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精准化。优化城镇困难群众各项申请事项审核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城镇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不断提升服务城镇困难群众的质量水平。健全完善城镇困难群众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实现户籍、教育、社保、健康、就业、市场监管、税务、婚姻登记、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

(四)落实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资金使用效益。全区各级政府要健全与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财政支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全面加强各类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和绩效管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资金使用效益。

(五)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舆论、群众监督,加大工作执纪问责力度,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办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当年失误人数在县级、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将设区市、县(市、区)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纳入自治区脱贫攻坚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六)大力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知晓率。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内生动力。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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