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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

时间:2020-03-25 08: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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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58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州级建立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审计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税务局、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局组成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州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工作形势、重大问题。切实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有关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1. 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医疗卫生行业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创新提质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党建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职务(职称)评聘、重大基建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及药品耗材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2.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并完善州、县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专科、重点病种、重点手术的考核,建立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通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有关产品的监管,规范采购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明确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路径和使用条件,建立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对短缺药品的监测,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在全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临床药学查房工作。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

3. 建立建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将对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红河)”和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将惩处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监管。严格执行《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4. 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推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年度自查公示制度,重点公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制度情况及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医疗卫生机构违纪违规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

5.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行业内加强自律,推行服务承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质量、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支持行业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评价。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协会、执业药师协会等行业社会组织要建立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6.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

7. 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晋升、奖惩等挂钩,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

8.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严格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做好医师区域注册工作和多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全科医生执业注册。认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公示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9.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和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落实行业内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疫苗采购、储运、接种全流程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力度。

10.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行医,州县两级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和保健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函告市场监督部门,对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11. 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监管,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数据监测,定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远程数据智能分析审核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财政补助挂钩。

12.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中医养生、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精准医疗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

13.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实施标准。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14. 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督协管力量,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

15.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鼓励各地建立医疗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

16.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机制。

(二)州发展改革委员会

负责指导医疗卫生行业部门切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施行联合惩戒。

(三)州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施行联合惩戒。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做好涉医违法犯罪处置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

(四)州民政局

负责医疗卫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医院协会、执业药师协会、民营医院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支持行业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评价。

(五)州司法局

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六)州财政局

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强化对各项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情况的监管。建立综合监管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机制,综合考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建设发展等实际情况,根据监管结果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七)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管理。

(八)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乙型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九)州医疗保障局

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有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积极发挥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健全完善医保监管制度,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及时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规范诊疗行为和各级经办机构结算程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十)州委编办

依据职能职责的调整,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和完善。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

州审计局依法对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审计监督。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州教育体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局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有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责,认真研究,细化措施,协同发力,共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各项任务的落地见效,规范提升全州良好的医疗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

(三)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重大问题报州人民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各县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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