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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水库肥水养鱼致水质严重污染 法院判令解除经营承包合同

时间:2021-02-12 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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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水库肥水养鱼致水质严重污染 法院判令解除经营承包合同

承包水库搞养殖,却涉嫌长期投放化肥和农家肥进行“肥水养鱼”,不仅污染水库水质,而且影响当地人畜饮水安全。近日,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承包人王某某、李某某的《红豆嘴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赔付原告江油市小溪坝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站经济损失12万元。

承包水库 “肥水养鱼”引民怨

红豆嘴水库位于江油市东安乡,为小一型水库。该水库业主单位为江油市水务局,由其下属的小溪坝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站管理,并设立红豆嘴水库管理所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2002年4月1日,红豆嘴水库管理所(简称甲方)与王某某、李某某(简称乙方)签订《红豆嘴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将江油市东安乡红豆嘴水库水面承包给乙方进行水产养殖活动,承包期限为。

谁知王某某、李某某承包水库不久,即开始采取“肥水养鱼”,经常朝水库里投放化肥。由于该水库是东安乡场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被污染的水质对人畜饮水安全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从而引起了当地居民的谴责。

水质污染 场镇居民饮水存隐患

为此,甲、乙双方于1月14日再次签订《红豆嘴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钻一口场镇供水井,工程的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原承包合同顺延至2030年3月31日止。补充协议再次强调,“乙方生产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后,承包人王某某、李某某开始向红豆嘴水库里改投鸡粪等农家肥,导致红豆嘴水库水质污染越来越严重,乃至于集中供水的水井也深受其害。3月18日,江油市水务局向王某某、李某某发出整改通知书。

3月31日,经江油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得出结论:该水库水质为劣V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标准,不适合饮用水水源。事后,王某某、李某某未再向水库投放肥料、饲料等。去年3月至5月,江油市环境监测站先后两次赴现场监测,均得出结论认为:该水库水质属V类标准,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用水,不适合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以及渔业用水。

一审判决 解除水库经营承包合同

去年5月1 4日,江油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油市小溪坝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站立即停止在东安乡红豆嘴水库进行渔业养殖导致饮用水水体污染的行为。去年5月1 6日,该站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由王某某、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及行政罚款。事后,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

去年7月24日,江油市小溪坝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站将王某某、李某某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由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万元。

日前,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告江油市小溪坝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站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之间的《红豆嘴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红豆嘴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成鱼作价款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已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违反法律法规,理应判其解除合同

该案原审法官陈龙贵认为,当初,原、被告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强调“生产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都按约定经江油市水务局监证盖章。因此,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在长期的成鱼养殖过程中先后向水库中投放化肥、农家肥等致使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已违反环境保护法,并构成违约。

审理中两被告辩称,自已停止投放肥料,之后水质受到污染与他们无关。但水体受到污染是被告长期向水库中投放肥料形成,不可能因一时停止投放而使水质得到彻底改变。因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如王某某、李某某继续在该水库进行养殖,势必会造成该水库水质进一步污染,所以,2002年4月1日签订的《红豆嘴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及以后的补充协议依法应当解除。(兰有斌 陈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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