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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

时间:2021-07-02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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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

第一节 协同配合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社会诚信、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分类指导,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劳动关系。依法监管劳务派遣、劳动用工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完善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商集体劳动关系的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劳资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制度,推动工业园区、苏木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全面落实《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地方标准,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劳动关系形势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中小微企业行动。

第二节 提高效能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推动企业、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工会和商(协)会等建立企业性、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调解工作,加大基层调解规范化建设力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加大终局裁决和督查力度,健全有效衔接、标准统一的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建立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机制。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第三节 创新机制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减少执法层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网格化、网络化,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推行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执法检查和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

第四节 提供保障 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全面加强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开展新市民培训,完善农牧民工参保政策,促进农牧民工实现社会融合。开展农牧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畅通农牧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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