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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

时间:2019-05-27 06: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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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1096号日期:-11-29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浏览:2786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标准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可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文本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工作协作组,建议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方面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cn),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1月3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进度。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实行问责,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11月8日 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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