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根据保监会公告,内蒙古保监局于13日下发今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在6月9日至7月7日期间存在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问题,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内保监罚〔〕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100-2号金凯大厦
主要负责人:梁建强
6月9日至7月7日,我局对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进行了综合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企财险条款、费率13笔。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监局调查笔录、关于业务及管理费用列支情况的说明、记账凭证、企财险保单复印件等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不实列支营业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人保财险通辽分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