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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有人因醉酒死亡 这样喝酒 酒友要担责! 千万别不当回事!

时间:2020-02-17 1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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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有人因醉酒死亡 这样喝酒 酒友要担责! 千万别不当回事!

饭后,赵某扶着陈某、李某推着陈某的自行车一同出门。行至一网吧门口,陈某想睡觉,便躺在网吧门口的长椅上。赵某、李某将陈某的自行车放到李某家后返回,却发现陈某不见了。

原来,两人走后不久,陈某从长椅上摔下来,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陈某系重度酒精中毒,因呼吸中枢衰竭、头部脑外伤出血而死。陈妻以“酒友照顾不周”为由,将李、赵告上法庭。

案例二

男子醉酒后驾车身亡

3月18日晚,何某叫上了4名同事和前妻张某,一起赴舒某的宴请。席间除张某外,每人平均饮白酒3两。因何某中午已喝过酒,4名同事均劝他少喝点酒、多吃点菜。何某说专门带了张某开车,坚持要喝。

当晚10时许,从饭店出来后,张某径直去开车,但好几次都没发动起来。不耐烦的何某让张某下来,自己上车将车子发动。大家劝何某把车子交给张某开,何某却坚持自己驾车。车行至长虹路与松鹤路交叉口时,不慎撞上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

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醉酒驾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撞车受伤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何某的女儿和母亲将当晚同桌饮酒者全部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 饮酒人死亡,酒友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具体案情,以酒友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有人因饮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就要担责。”樊城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第一个案子中,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且有醉意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结果, 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李某作为家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他和赵某明知陈某已经喝酒且有醉意而不予劝阻,还两次给陈某倒酒。此外,李某、赵某在陈某已醉酒且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将其安全送交其家人管护或送医救治,看到陈某躺在长椅后便离开,致使陈某身边无人照管,最终摔伤致死, 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就此,法院日前宣判:李某、赵某对陈某之死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陈某家人4万余元。

第二个案子中,何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缺乏自控能力,在有其他驾驶员的情况下强行驾车,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 应自负主要过错责任。张某虽未饮酒,但她的到来降低了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何某开车时,她未有效阻止,未尽职责,应负一定责任。

对此,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宴会召集人舒某分别承担5%的责任,各自赔偿何某女儿及母亲2万余元。其余同桌饮酒者对何某进行了适当的提示和劝诫,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判不担责。但出于人道主义,4人主动要求各承担1%的责任,分别赔偿4000余元。

转自《襄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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