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脱贫攻坚的相关工作,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人社部发[] 35号)要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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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 1日起
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在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此前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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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
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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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
将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 31号)中规定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 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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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或者达到本单位现有职工总数5%及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深度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可按照当地规定申领稳岗补贴,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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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及时按规定予以调剂,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止12月31日,相关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深度贫困地区范围按省规定的45个深度贫困县(市、区)执行。
来源:四川人社、会理人社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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