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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时间:2024-04-13 08: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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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公安局,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截止2月4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造成全国490例感染病例死亡,并且死亡病例还有逐步增加的态势。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作为防范疾病传播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

二、加强协调,多部门合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要求执行,由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具体落实,严格按照遗体处置流程,科学规范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我省前期由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印发的《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与国家三部门印发的《工作指引(试行)》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工作指引(试行)》为准。认真做好遗体交接手续工作。医疗机构在完成遗体卫生防疫处理、开具死亡证明、联系亲属同意火化后,在《遗体交接单》 遗体状况 一栏注明 已进行卫生防疫处理 ;在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一栏注明 立即火化 ;《遗体交接单》中的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移交人员签字、接运人员签字 三个签字栏同时要留联系方式。

三、做好沟通,确保人民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理解和支持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不同民族对遗体处置的习俗不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要求必须就近全部火化,不得埋葬,不得转运。因此,各地一定要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耐心细致做好家属的说服教育工作,确保遗体得到妥善、科学、规范处置。没有火化设施的地区,按照就近原则,由省民政厅指定殡仪馆(详见附件2)进行火化。

四、严格管理,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信息泄露

各地殡仪馆要妥善留存保管遗体接收、火化、骨灰移交等相关信息资料,加强内部信息系统和纸质材料的安全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相关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泄漏与遗体处置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特别是交给逝者家属留存的殡葬服务材料,凡带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或者 新冠肺炎 、 新冠 等字样的,应引导逝者家属正确使用,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向媒体或其他单位、个人披露,以免引发纠纷。

附件:

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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