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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巨额买商铺 岂料是库房

时间:2019-01-08 1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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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巨额买商铺  岂料是库房

南宁市青秀区的阿明有个临街的库房,他以108万元的价格,想卖给阿遥。阿遥以为是商铺,也同意购买。但阿遥在契税办理过程中,被告知他买的是库房,不能以商铺性质缴纳契税。

阿遥认为,阿明把库房当商铺卖,构成欺诈,便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明返还他交付的定金及首付款15万元。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属重大误解,买卖合同无效,阿明返还阿遥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5月27日,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9月,阿遥看上阿明在青秀区的一处临街“铺面”。同年9月29日,阿明和阿遥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阿明将其名下一间80㎡的房,作为商铺出售给阿遥,价款为108万元。合同签订后,阿遥依约交纳了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10万元。后在契税办理过程中,阿遥被告知讼争房屋是库房,不能以商铺性质缴纳契税,阿遥这才知道阿明所谓的商铺,实际为库房。

阿遥认为,阿明故意隐藏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谎称库房为临街商铺,构成欺诈。今年初,阿遥将阿明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他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主办该案的法官经过实地调查后发现,从该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业态及使用现状来看,涉案房屋完全具备商铺的使用功能和价值。尽管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标示的是库房,但这并不影响阿遥合同目的的实现,且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一栏中将其定性为“非住宅”,而商铺也应属于该范畴。因此,阿明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阿明作为卖主,未履行提示义务,造成阿遥难以在短时间内对交易标的物的法律性质作准确把握。但阿明又在合同签订时,出具了关于房屋的真实产权资料,只是由于阿遥缺乏房产交易知识或经验,才疏于或难以查明其中的利害差别,并以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由于涉案房屋具有相当特殊性,该房屋在规划用途上虽是库房,但由于其地处商业地带,又完全具有临街商铺的使用价值。阿遥以108万元购买该房屋,很难说有失公平。

但是,涉案房屋确实是库房,而非商铺。两种设计用途定性上的不同,将会导致阿遥购买该房屋后相关一系列权益保护上的重大差异。作为房产交易领域非专业人士的阿遥,对其中的利害关系在合同签订时确实难以辨明,直到缴纳契税时,被告知不能按商铺性质缴税,方知其中利害,并在此刻方知自己购买的不是商铺,这与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去甚远。阿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予准许。

今年5月初,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阿明返还阿遥定金、首付款共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送达后,双方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5月27日,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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