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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民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2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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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民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城中区医保局讯 通讯员李丹琪报道)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促进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包括4类别人员,分别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特别指出,在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别给予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通知》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种类,将4类救助对象享有的不同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作出说明。

一、住院医疗救助

1.常规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此外,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或报备手续。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当年累计仍超过2万元的,超过2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方面。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对患有前述所列重特大疾病病种等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

2.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方面。对患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合规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类别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三、专项医疗救助

对各类专项集中免费(或部分免费)救治行动或项目实施医疗救助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助费用均按照《通知》前述规定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常规住院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封顶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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