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民营企业直接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该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兴城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非法构建厂房、房屋、水泥地面等硬覆盖面积135.91亩,致使森林植被不可恢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发现,虽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证实,但其中仅有14.505亩与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相符。承办人认为,应采信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认定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即14.505亩。
依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条要求,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振兴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刑事检察部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及乡党委意见,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促使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同时,公益诉讼部门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月17日,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签署承诺书,同意缴纳非法占用林地罚款人民币90613.8元,在6月底前对所占用林地予以修复,恢复林地用途。鉴于案件情节轻微,涉案亩数较小,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依法妥善办理,既准确地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又保障了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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