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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l9年柳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提供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2019-09-20 06: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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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l9年柳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提供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20l9年柳州市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月17日

20l9年柳州市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提供

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18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下简称“药具”)项目服务,畅通药具发放渠道,加强药具宣传、咨询、发放、随访、培训、存贮和调拨等管理,保障药具供应,满足群众基本避孕节育、生殖健康需求,结合全市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指标

(一)免费药具政策知晓率≥65%(免费药具政策知晓率=其中知晓免费避孕药具政策的人数÷抽查辖区服务对象人数×100%)。

(二)免费药具获得率≥90%(免费药具获得率=其中已获得免费药具的人数÷抽查辖区内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数×100%)。

(三)免费药具随访率≥60%(免费药具随访率=其中已随访的人数÷抽查辖区本年度已享受免费避孕药具服务人数×100%)。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90%(服务对象满意度=其中表示满意的人数÷抽查辖区本年度已享受免费避孕药具服务人数×100%)。

二、服务对象

柳州市辖区内的育龄人群(15-64岁)。

三、服务内容

(一)广泛开展药具知识宣传。

各级要及时公布和更新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发放网点。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全媒体主动宣传国家免费药具服务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药具服务机构通过发放宣传品、播放音像资料、发送短信、网络推送文字或视音频信息、举办避孕知识培训讲座等方式,开展避孕与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大力宣传药具品种、服务和获取途径,大力宣传药具在妇幼健康、防艾、青少年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作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至少向辖区全体服务对象发放药具宣传资料1次;在其服务场所至少设立1个药具宣传栏,张贴药具宣传海报等,每半年更新内容1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介进行药具服务项目的政策、内容、实物的宣传展示,每年面向育龄群众开展不少于2次的避孕节育知识宣讲活动。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项目宣传活动。

(二)加强咨询指导服务。

各级要通过面对面、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服务对象介绍避孕方法,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疑难问题,确定回访时间及回访方式,完善咨询档案,进行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等药具服务机构要因地制宜设立药具咨询服务台或诊室,由医技人员根据服务对象情况介绍2-3种适宜的避孕方法,说明其优缺点、基本原理和避孕效果,提出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的建议;基层要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居民宣传国家免费药具政策,介绍药具种类、适应证和禁忌证,展示药具样品、讲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及发放宣传品,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告知随访目的、时间、地点及形式。完善咨询档案; 处理和记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

(三)提供优质便捷公共服务。

1.建立健全药具发放机制,巩固加强传统药具发放网点,创新拓宽发放渠道。根据本地区服务对象需求分布,以群众领取便利为原则,设立一定数量的药具发放网点。推广普及药具自助发放、互联网订单发放、签约家庭医生一对一发放等新型服务模式,提升项目服务均等化和全覆盖水平。

2.人工发放网点要设立发放窗口或服务柜台,设置“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点”等醒目引导标识,公示服务时间、服务和监督电话;能免费提供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及避孕套等3类品种的发放服务;展示、存储设施规范;服务信息记录完整。

3.自助发放网点要设置“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发放点”标识,公示服务时间、服务和监督电话;能通过自助设备提供外用避孕药、避孕套2类品种的展示和免费发放。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等机构要将药具发放服务融入日常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工作,通过形式多样、便捷高效的方式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提高服务对象获得率;积极落实国家《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版)》,大力推广产后、人工流产后关爱工程,引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高效避孕措施。鼓励在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婚姻登记处、商业服务网点、流动人口聚集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大中院校等设置药具自助发放机,提高服务便捷性。

(四)强化服务跟踪指导。

药具服务机构对本地区服务对象使用免费药具正确性、适应性、避孕效果及副反应等结果进行跟踪,了解育龄夫妇对更新药具的需求,征求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处理和记录药具不良反应,并继续给予适宜的指导服务。随访可以通过上门随访、约定随访、书面随访、电话随访、邮箱随访、QQ或微信随访等方式,实行分类随访:

首次使用免费口服、外用避孕药的对象, 在使用的第1个月随访1次。首季度每月随访1次。

首次采取或更换避孕措施的对象,在使用的第1个月随访1次。

其他使用对象,每年随访服务1次,随访中如发现疑似或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采取皮下埋植、宫内节育器等长效避孕措施的服务对象,由实施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规定进行随访。

(五)规范项目服务管理。

1.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发放服务记录,提高数据真实性。避孕药具发放服务信息乡级起报,使用《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信息进行统计,实现动态管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的机构要完善和规范工作台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对象咨询、发放、随访服务信息的更新,确保信息的实时性与准确性。

2.各、县(区)统一应用《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避孕药具调拨、储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根据库存周转和发放情况,规范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存储和调拨,提高效率。

四、项目组织管理

(一)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药具服务监督管理主体,承担统筹规划、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等职责。负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落实。

(二)县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配合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承担免费避孕药具采购储存、调拨配送、质量监测、项目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负责为免费避孕药具服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不良反应处理等保障服务,为口服及注射避孕药服务对象提供健康体检和人流、产后重点人群推广使用高效避孕措施。承担辖区内项目服务信息管理、报送工作,统计核实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项目经费拨付和评优的依据。

(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项目的宣传指导、发放随访、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和辖区服务网点运行维护、药具配送等工作。履行信息上报职责,建立完善育龄人群药具服务档案,及时向辖区药具管理机构上报信息。

(五)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免费避孕药具的发放、宣传、咨询、随访等服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完成基础信息采集上报。没有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工作。

五、项目资金

(一)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给予保障,主要用于免费避孕药具集中采购和项目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等。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服务补助参考标准附后,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确保完成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

(二)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67号)“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省份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精神,建立完善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投入保障和资金使用长效机制,加快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落实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工作。

各县(区)在补助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统筹安排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经费。按本地区内当年应获得免费避孕药具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预算安排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用于避孕药具存储、调拨、宣传、培训、督导的业务经费和开展药具咨询指导、发放随访服务的人员补助等。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服务绩效考核细则,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基本公卫服务的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照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对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的人员给予补助。

六、项目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培训教育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医、药、护执业(助理)资格或生殖健康咨询培训师资格。

2.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咨询、随访和技术服务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医、药、护执业(助理)资格,有一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践经验或接受过咨询知识的培训。

3.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宣传、发放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过免费避孕药具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管理要求。

1.按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国计生药字〔〕56号)要求,实行需求计划乡级起报制度,同时上报需求编制说明。规范出入库管理,根据使用人群和库存周转情况,合理安排计划分配,提高调拨效率。按时上报《使用避孕药具人数报表》,规范统计口径,切实提高报表数据统计质量。

2.注重药具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根据《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计生药字〔〕57号)的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档案;严格分区管理,开展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工作;定期上报质量评价意见。

(三)保障措施。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免费提供药具服务的基层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定人定岗定责。要加强与辖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各县(区)要完善村(社区、居)委会等管理,掌握服务区域内已婚育龄人口信息、避孕需求信息、免费避孕药具需求信息的变化情况。

2.强化队伍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避孕药具管理服务队伍,加强项目服务人员培训指导。各县(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避孕药具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3.提高免费避孕药具使用率。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和技术服务时,充分保障育龄人群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优先推广使用免费避孕药具产品,降低避孕节育成本,提高群众对妇幼健康服务的满意度。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由具备手术条件的乡级卫生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服务。妇幼保健院等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材料费免费,工本费统一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出,其他项检查费用由个人自理;放置免费宫内节育器不低于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总数的60%。

4.加强督导检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避孕药具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卫绩效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为项目资金拔付提供依据。

附件:《柳州市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服务补助参考标准》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l9年柳州市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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