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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07 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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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外事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为全面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1月14日

黑龙江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援外医疗工作,弘扬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的中国医务人员精神,服务国家 一带一路 倡议和外交战略,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有义务积极参与国家援外医疗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援外医疗队员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医疗队员是按照我国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派遣援外医疗队议定书,选派出国执行援外医疗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翻译和后勤保障人员。队员一经选派,即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管理。

第四条 黑龙江省援外医疗队的工作任务是为受援国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服务,巩固和发展我国与受援国政府和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受援国我驻外外交人员和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把对我驻外外交人员的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纳入医疗队的日常工作内容。在我驻外使领馆领导下,积极与受援国卫生部、学术机构、卫生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交流,深入开展受援国卫生体系政策调研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帮助受援国提升卫生规划和政策水平。

第二章 派遣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我省援外医疗队采取整体派出、整体轮换的方式。队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时间为2年,利比里亚工作时间为1年,确有需要的,可延长派遣期。特殊情况,可临时派出。

第六条 探索实施派遣短期义诊医疗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开展白内障免费手术 光明行 项目、唇腭裂免费手术 微笑型 项目、心脏病免费手术 爱心行 项目等。短期义诊医疗队原则上由三级以上医院学科带头人组成。

第七条 推动对口医院合作。推动省内三级医院和医疗队所在医院或已经挂牌的友好医院建立对口合作关系,加强重点科室建设和提升医院管理运营水平,拓展双方科研合作和国际合作,开展远程医疗合作,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不断丰富援外工作内容。根据受援国实际情况,医疗队每年定期开展赴受援国基层社区、边远地区的巡诊和健康知识宣传活动,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卫生水平提升。同时,充分利用我国传统医学优势和特色,推广中医、针灸、推拿等,为受援国民众提供医疗服务,打造品牌,与受援国政府协商,引入中药开展治疗。

第三章 队员选拔

第九条 选拔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忠于祖国,热爱援外事业,能够胜任援外医疗队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组织观念强;顾全大局,有团队精神;忠于职守,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术条件。

1.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医技和护理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医师和护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应当具有所从事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具备独立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翻译:英语翻译应当具有外语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接受本专业系统学习,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译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有一定的教学、沟通和协调能力。法语翻译可参照英语翻译标准,或具有2年及以上在相应语种国家工作的经历和国内专业工作经验。

3.厨师:应当持有中级及以上中餐厨师等级证书,具有3年以上烹饪工作经验,烹调技术全面。

4.兼职会计须具备基本核算能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一般从辅助科室人员中选拔。

5.兼职司机须持有效驾驶执照,5年以上驾龄,驾驶技术熟练,行车史上无重大驾驶事故,能独立排除简单机械故障和维修保养。

(三)外语条件。援外医疗队医务人员应当达到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水平,具备听说读写能力(其他语种参照此水平)。

(四)身体条件。援外医疗队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经过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厨师应当持有健康证。

(五)年龄条件。援外医疗队员原则上不超过55岁,一般不得选派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人员。

第十条 (专、兼)队长、支部书记的选拔条件:

援外医疗队兼职队长、支部书记除具备援外医疗队员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有较为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强,具有医院管理或外事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二)以身作则,团结同事,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应当具有一定的对外宣传能力。

(四)专职队长须具有副处级或以上行政职务,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五)兼职队长应当在医疗队中从事临床工作并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有临床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队员选拔遵循 公开、公正、透明、择优 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选派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的的派遣任务,筹组援外医疗队,将选拔任务落实到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委直相关单位或省内医科大学。

(二)组织推荐人选。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要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结合起来。省直医疗单位和省内医科大学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报名、推荐和审核,初步拟定队员及队长人选;地市选派由市级卫生健康委确定选派单位,并会同选派单位组织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核,初步拟定队员及队长人选。推荐考核人选要重点考核业务能力和医德医风。推荐人选一般应多于选派人选。

(三)考察拟定人选。初选名单确定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考核不适合承担援外任务的,及时调整人选。随后拟定推荐人员名单。

(四)会议研究确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研究决定选派人员。

第十二条 队员选拔范围与方式

(一)队员应从省内三级以上及其他大型医院择优选拔,以中青年医务人员为主。保持党员、干部、技术力量和男女比例的合理结构。

(二)以组织推荐方式为主,报名人数较多时,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

第四章 国内外培训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援外医疗队任前培训,增强队员的 四个意识 ,建立涵盖外语(特别是医学核心词汇交流能力)、外交政策、涉外礼仪、财务管理、专业技能、外宣素养以及受援国政治、法律、社会基本情况等内容的培训体系。

第十四条 援外医疗队实行出国前脱岗集中培训制度,培训时间约为6个月。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援外队员培训期间的管理,建立医疗队临时党支部,发挥他们在培训期间的作用。参加培训的援外人员,经过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表现较好,方可派出国。否则,及时更换,确保援外人员质量。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援外医疗队语言培训工作,配备优秀师资和现代化教学设施,为援外医疗队培训提供良好保障。

第十七条 援外医疗队在国外工作期间要继续开展外语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将承担援外医疗队派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和评先评优指标,并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队员出国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队员以书面形式签署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办理援外人员出国各项手续及证照,指导援外人员做好出国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援外医疗队党建工作。凡是正式党员超过三人以上的医疗队,应当成立党支部,医疗队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由驻外使领馆党委指导建立联合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援外医疗队党组织接受所在国驻外使领馆党委的政治领导。医疗队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国内统一管理,党费按月足额缴纳。援外医疗队党组织要结合驻在国和自身实际开展组织活动,抓好对医疗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突出政治功能,紧密结合援外医疗队业务工作实际和党员特点,坚持和完善 三会一课 制度,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要求,创新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增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在优秀医疗队员中发展党员,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完善关怀帮扶制度,帮助医疗队队员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医疗队队员思想状况。建立和落实医疗队党建工作责任制,医疗队党组织书记要承担医疗队党建工作第一负责人职责。医疗队党组织要定期向驻外使领馆党委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党组织汇报医疗队党建工作情况。遇有党建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党委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党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援外医疗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一)队长在援外期间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外使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承担医疗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各医疗点的协调与联系。

(二)援外医疗队经费使用实行队长责任制,对内队务、财务公开。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安排使用经费。大额经费使用或者大规模修缮驻地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队委会集体研究,并报使馆、省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批准。国外财务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过失,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队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支部、队委会定期召开会议,队长定期向党支部、队委会、全体队员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四)队长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报医疗队工作开展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援外医疗队财经纪律和财务、资产管理规定。

(一)队委会定期公布医疗队财务预算收支执行及运行情况,确保预算资金执行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医疗队年度财务预算由队委会讨论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核批,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由队委会公示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公用物资分类登记入账,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如遇援外固定资产变更产权、使用权和处理、报废时,须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四)援外医疗队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务报销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疗队指定专人负责驻地安全保卫工作,消除隐患,防止财物被盗情况发生,确保车辆、水、电、气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队实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离开驻地须2人以上同行,须向队长请假,归队后及时销假。归队时间超过当晚11点,必须向队长说明情况,严禁在外住宿。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一)队长负责行车安全和车辆管理。

(二)兼职司机须经队委会讨论确定人选,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

(三)未经批准使用车辆,发生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队员资格,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七条 援外期间如发生队员人身损害、重大疾病和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等突发事件,队长及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上报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队在回国前1个月,拟定交接班计划,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医疗队主管人员陪同新队赴受援国指导新老队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队要加强内部管理,推进精细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 和谐进取、创先争优 等活动,构建和谐医疗队。

第三十条 鼓励队员开展科研工作。队员在援外期间应积极参与国内外科研工作、当地国际学术会议,积极发表科研论文或文章。

第三十一条 医疗队应严格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俗风情习惯,加强与受援国医疗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树立援外医疗队的良好形象,扩大援外医疗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派出单位要关心队员的家庭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重大节日安排慰问活动。

第六章 待遇及保障

第三十三条 队员在行前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享受其原工作岗位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发放。

第三十四条 队员在国外生活待遇实行津贴补贴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52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队员在受援国工作期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工作届满回国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队员体检。

第三十七条 为补偿派员单位因援外造成技术力量缺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526号文件),定期拨付国家向派员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补贴费。

第三十八条 队员在出国前集中培训、执行援外任务期间,派员单位不得对其解除聘用关系。对于因工作需要在执行援外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办理延聘手续,延聘至援外服务期满。

第三十九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执行援外任务期间,队员子女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安排到就近小学、中学就读。

第七章 职务晋升

第四十条 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外医疗队队员的使用,在国外工作1年及以上、表现优秀的,返回后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在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继续聘用(任命)相同或以上的岗位(职务)。暂时没有岗位(职务)难以安排的,组织上要积极寻找机会,适时予以安排。

第八章 职称评聘

第四十一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或援外期满回国后,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1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对外语、计算机、专业技术考试不作要求,进一步放宽对论文的要求,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同等条件下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考虑,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任职资格,待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工作后,直接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四十二条 队员回国后,各派员单位要优先安排到上级相关专业机构或出国(境)学习进修,并在科研课题申报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参加援外医疗队赴国外工作1年期及以上的队员,视同上级医生下基层工作。在援外期间,可通过在受援国医院和医学院校讲课等灵活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并由所在原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授予注册。

第九章 队员休假

第四十四条 在国外工作期限为两年(含两年)以上的队员,工作满11个月后,可回国休假或配偶出国探亲,期限为30天(含中途往返)。在国外工作期限为一年的队员,工作满6个月后,可享15天(含中途往返)回国休假或配偶出国探亲。探亲的相关手续由队员自行办理。鼓励队员所在单位支付其回国休假往返机票费用。

第四十五条 队员回国休假或探亲期满必须如期返回医疗队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不返。

第四十六条 任期为两年的队员完成任务考核合格后,可休假2个月;任期为一年的队员完成任务考核合格后,可休假1个月。援外期间已享受探亲或休假的队员,届满回国后,从原定公休假扣除已休假期。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医疗队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援外医疗队队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我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签署意见后,经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援外医疗队主管部门审定考核等级。《援外医疗队队员年度考核表》和《援外医疗队队员任期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对表现优秀的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对援外医疗队工作出色的承派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派出医院,优先推荐为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第四十八条 对援外期间违规违纪、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队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或降低国外津贴、取消评优资格、遣返回国、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对拒不执行援外任务、严重影响援外医疗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和医学院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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