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12月
中山一男子为泄私愤
从四楼阳台扔下
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
险些造成严重后果
8月
一只白色宠物狗从公寓21楼坠落
砸中停在楼下的车辆
致使车辆受损
9月
珠海一女子遭小区外墙
脱落的瓷砖砸中
抢救无效死亡
层出不穷的悲剧
触目惊心的后果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其中,清远阳山法院审理的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
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
——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和平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和平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海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月14日,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燕作为手袋厂的工作人员,其在抛运手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及其实际经营者,应对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
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1、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2、罗某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3、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4、林某君诉王某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多个物件脱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5、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
——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何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物业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8、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9、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0、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等诉佛山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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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清远法院一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