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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光子人体安检仪”被疑影响健康 成都机场 火车站改进安检工作

时间:2019-01-21 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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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光子人体安检仪”被疑影响健康 成都机场 火车站改进安检工作

针对众多市民的疑虑,记者采访了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的杨智律师,他就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成都机场和火车站使用的“弱光子人体安检仪”,你有何看法?

律师:根据媒体信息可知,公众热议的机场安检设备叫“弱光子人体安检仪”,其法定名称应当是“射线装置”。是否属于法定的“射线装置”,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记者: 国家法律对“射线装置”有哪些主要规定?

律师:国家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对“射线装置”的生产、运输、安装、使用等都有一系列的规定。

1、关于许可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规定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关于警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3、关于持证上岗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记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主要由哪个部门进行查处?

律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你对安检设备各方有何法律建议?

律师:热议中的安检设备供应商、生产商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产资质证书、产品性能参数等公众关注的产品信息,消除社会疑虑。使用机场安检设备本意是进行安全防护,结果造成社会的安全担忧,应当对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澄清真相,消除疑虑。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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