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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视点」从一起案例看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

时间:2022-06-10 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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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视点」从一起案例看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

【案情简介】

戴某为通过A公司承接锦江宾馆幕墙工程,于3月31日指派刘某分两次向A公司转账支付了人民币4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银行向刘某出具了两张现金缴款单(一张缴款人记载为刘某、一张缴款人记载为王某);粤海公司收到投标保证金后,于同日将该40万元投标保证金全部支付给了招标代理机构B公司,经办人亦为刘某。后因工程未中招,B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A公司,A公司又以银行转账支票的形式将40万元投标保证金全部退还给戴某(经办人同样为刘某)。

3月20日,王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向A公司支付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A公司未予返还,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A公司返还20万元投标保证金。王某的主要证据为一张缴款人记载为王某的现金缴款单;A公司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戴某、刘某为案件当事人,但戴某、刘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A公司向王某返还人民币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王某支付资金利息。后A公司提起上诉,案件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律师分析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所作的规定,不当得利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债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得利的情形进行调整,旨在为缺乏给付原因之债提供救济途径,只有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时(如合同、借贷、赠与等)时才能适用。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除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没有其他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错误认识、错误运用等情形时有发生,很多人甚至滥用不当得利诉讼谋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本意被严重破坏,该案即是一起企图利用不当得利要求重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忽略了该案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未对基础法律关系、事实进行查明便作出判决,系对不当得利的错误理解和运用。

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对不当得诉讼的理解和适用错误,但A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其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施工企业在进行财务支付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完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做到权责明晰。对于企业的财务收支,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议审批程序和制度,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款项收支手续。

2、建立收支台账,做到收支明确、有据可查。对于每一笔支出、收入,均应有书面记录,详细记录金额、经办人、付款人、收款人等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3、对方要求更改收支方式的,坚持书面申请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需通过其他主体向公司支付款项的,须让对方提供情况说明,且情况说明必须有付款主体的签名或盖章;对方要求将款项付给其他主体的,应要求对方出具付款委托书,明确收款主体名称、帐户,并需收款主体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方派专人到公司以现金方式领取费用的,必须要求对方为领款人员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明确领款人的身份、权限,同时要对领款人的身份、授权委托书真伪进行鉴别。

总之,施工企业资金流动频繁,在进行财务活动时务必谨慎、仔细,严防财务风险。

——王槟/范峪旖 供稿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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