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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 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21-05-03 04: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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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 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市场日趋繁荣。与此同时,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达12万7千余件,呈连年增长态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继此前3份《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又着重就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一份司法解释。

最高法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关丽表示,这份司法解释遵循立法精神,就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一些具体规定:“《解释》第1条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实践中,存在被保险人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解释》规定保险人先承担连带责任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解释》还规定发出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这段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份司法解释共21个条文,涉及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责任保险等4方面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说,该司法解释制定过程既坚持以人为本,也注重平衡保护,立足保险业发展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他说:“我们始终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贯穿司法解释的一条主线,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注重寻找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充分关照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完善和细化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制度。注意尊重保险特性,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等财产保险基本原则。遵照保险利益原则,合理认定保险标的转让时的权利行使主体。对一些正在探索、尚不成熟的做法未作出统一的裁量标准,留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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