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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业单位招考“包过” 七大学生组织考生作弊被公诉

时间:2019-10-30 14: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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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业单位招考“包过” 七大学生组织考生作弊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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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来临,众多莘莘学子迎来了学生生涯中最重要的一次考试。而刚刚走出大学校门没两年的郭某等七人,却因为一场考试,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6月6日,全国高考前夕,郭某等七人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

郭某、于某、任某、李某4人都为九零后青年,4人在大学时在同一所学校上学,李某为该校在读研究生。

郭某、于某、任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稳定职业。10月14日,许昌市事业单位组织招考,郭某他们看到消息后,便商量以帮助考生作弊的方式敛财。

郭某通过在某教育机构上班的朋友弄来报考名单,又联系了过去认识的朋友张某和另外两人,7人通过拨打名单电话和报考人联系,最终有30多人和郭某他们签订包过协议,协议约定郭某他们负责考生通过考试并被录取,考生在上岗后每人向郭某他们缴纳费用8万元。

随后,郭某他们购买了作弊设备,放置在几个考点外,在考试过程中,几人分工协作,一人冒充考生,使用作弊设备将考题拍照后,一人负责将题传出考场,一人负责联系答题人,另外几人负责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给考生,以此方式实施作弊。

作案十几天后,经举报,郭某等人落网,10月31日,郭某等7人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12月被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等7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7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七人的刑事责任。7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遂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公诉。

看法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林

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多项入罪罪名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就增加了这么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包括了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赵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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