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证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提升资本市场质量 维护投资者权益

证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提升资本市场质量 维护投资者权益

时间:2020-06-05 22:56:33

相关推荐

证监会回复人民网网友:提升资本市场质量 维护投资者权益

《领导留言板》是人民网建设的面向全国的网上群众工作平台。上半年,网友陆续通过《领导留言板》对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留言24件。近期,证监会回复了网友关切和期待的热点问题,在回复中表示将落实“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保就业、保民生;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良好生态。

人民网网友:目前券商现场办理业务和互联网自助办理两套标准,互联网自助办理均比较简单,但对部分高风险业务存在适当性工作不足,现场办理业务复杂要求双录,但是依旧没有对高风险业务进行风险揭示,甚至直接由营销人员全程替客户进行操作。证券公司能否按风险分类,对基础业务简化要求,对高风险业务强制临柜强制双录?

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现场业务和互联网业务都有明确规定,即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做好相应风险揭示工作。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告知特别风险点。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后续,证监会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提升业务规范水平,一方面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另一方面,严格落实适当性要求,避免风险揭示流于形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人民网网友:建议优化证券市场业务办理流程,所有业务尽可能实现网上办理,如分级基金、科创板、新三板、创业板开通等,既节约时间成本,又有利于疫情防控。

证监会:目前,投资者开通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交易权限已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办理。

考虑到分级基金风险较高,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投资者需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开通相应权限。

后续证监会将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各项业务办理的便捷性,不断提升客户体验。

人民网网友: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我迫切希望进入证券行业工作,十分需要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很多同学和我处于相同状况。建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尽快采取线上双机位的考试,以一个主机位进行考试,另一个机位进行监考,监考也可以利用AI技术智能监考。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在应届生毕业之前进行考试,是否可以考虑借鉴教师资格证的经验,先上岗再考证,在签约条款中增加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证者自动解除合同等约束类条款?

证监会: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证券行业就业带来的影响,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作出灵活安排,积极支持保就业、保民生。

一是分别于4月29日和6月28日组织远程无接触式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共计25817人参加“云考试”。后又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于7月2日发布公告,拟于8月恢复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二是向证券经营机构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做好证券从业人员招聘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通过在证券业协会官网开设“证券经营机构招聘”专栏,协助证券经营机构集中发布校园招聘信息,方便应届毕业生就职查询。截至7月底,已有38家证券经营机构在该专栏发布了校园招聘信息。

三是积极改进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相关安排,根据疫情影响,适当延长“一般证券业务”类别从业人员的登记时限,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聘符合相关条件人员时实行“后补考试”的临时性应对机制,确保应届毕业生可以如期顺利就业,证券经营机构用人需求可以及时得到满足。

人民网网友:大部分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仍旧是传统的现场、信函、传真方式登记,大部分公司明确不接受电话的方式登记,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不便和障碍。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借鉴格力电器的参会登记方式,以手机扫一扫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线上登记,极大方便想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从近三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网络投票总人次稳定在全部投票总人次的70%左右,网络投票已成为广大股东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方式。

实际操作中,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可登录交易所信息公司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完成线上投票,无需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登记确认,极大便利了异地股东参会。对于选择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登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二维码等。

对于网友提出以手机扫码方式进行线上登记的建议,证监会将在职权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多元化的登记渠道,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人民网网友:证券市场是国家的经济风向标,也是中小投资者最多的市场,一个健康的投资市场必须以诚信为基础,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以重规来约束和制约。如何加速出台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简化投资者起诉索赔程序,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的证券市场?

证监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对此,证监会态度坚定、行动坚决。在上市公司协会年会上,证监会就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肃市场纪律、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出倡议,提出明确要求。一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证监会持续加强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制度,不断强化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委的执法协作,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

一是积极推动并参与《证券法》《刑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从立法层面切实提升证券违法犯罪成本。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行为的,最高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一读稿)进行了一读审议。一读稿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罚力度。其中,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将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对罚金无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对罚金无上限限制,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控股股东等主体属于单位时实行“双罚制”,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增强监管震慑。保持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高压态势,集中力量立案调查10余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重大案件,严厉惩处一批市场关注的典型案件。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的同时,对中介机构同步调查,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同步追责。初至7月末,证监会共启动案件调查595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32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35起,作出行政监管措施2859件。

三是简化投资者起诉索赔程序。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参加证券民事诉讼。7月31日,高法院发布配套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同时,证监会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发布了配套通知和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此外,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高法院修改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畅通受损投资者获取民事赔偿的渠道。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聚焦监管主责,凝聚各方合力,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资本市场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良好生态。

打开第一财经APP,阅读体验更佳

【来源:人民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