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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新线沿线铁路涵洞提升改造项目部分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出炉

时间:2019-11-01 01: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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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新线沿线铁路涵洞提升改造项目部分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出炉

10月28日,兰州西固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兰新线沿线(临洮街)铁路涵洞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因兰新线沿线(临洮街)铁路涵洞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新线沿线(临洮街)铁路涵洞提升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72、74、76、78、80号及部分非宅,属二类地段。 (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

1.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向被征收人告知相关事项。

2.兰州市西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临洮街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临洮街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实施搬迁。

临洮街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负责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屋平面图,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房屋调查摸底登记情况、房屋评估结果等有关资料,送达评估报告,接待现场咨询,开展日常工作。

3.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公布之日起第3天开始,30天内完成。

三、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征收住宅房屋,对单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奖励,同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

2.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丽景家园,现房安置,属二类地段。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选择靠近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合《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实际,给予如下优惠: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所对应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在超出部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奖励。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

本次非住宅房屋征收,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0%奖励,同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

(三)国有直管公房征收

征收国有直管房屋的补偿,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对公租房屋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然后按照产权人占30%,承租人占70%的比例进行补偿。

2.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

3.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继续租住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与被征收人(所有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4.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由被征收人就近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

5.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

6.国有直管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等发给房屋承租人。

7.征收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参照上述款项规定进行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的补偿

由区政府组织房管、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辖区街道等单位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和认定,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 其他规定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奖励与补助

(一)住宅房屋

1.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临时安置费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

3.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补助1500元。

4.对被征收房屋中安装有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天燃气等设施设备的拆装、迁移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

5.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经民政部门出具在征收期间仍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征收残疾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同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可同时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即临时安置补助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二)非住宅房屋

1.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商业、服务性行业按6个月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12个月予以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原则上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但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的,参照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二类地段营业铺面房每月每平方米72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54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6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8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引起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支付。

五、诉讼与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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