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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聘启事不当 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时间:2019-03-06 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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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聘启事不当 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人才招聘几乎是任何企业行政人事最为常见的事务性工作之一。确定岗位需求,拟定招聘公告,发布信息,等待结果,面试……看似简单的环节,其实稍不留意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案情】

5月10日,杭州某创业公司在多个招聘网站发布管理类岗位招聘启事,招聘条件统一为“同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1年以上管理岗位经验”。李某看到上述招聘启事后,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经初试复试,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在试用期满前,公司通知李某,因其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完全符合该公司的招聘条件,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李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首先举证证明相关录用条件存在且已向劳动者进行告知或公示。但本案中,该公司除仅能提供前述招聘启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已制定了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并予以告知,更无法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鉴于李某完全符合招聘启事的岗位任职条件,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认定该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根据上述规定,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此,实务中,有大量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忽略了该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录用条件”。鉴于很多HR并非法学专业出身,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应聘,在招聘启事中往往仅刊登最为基础的招聘条件。并没有意识到,相关岗位招聘条件因过于宽泛,若后续没有配套的诸如“岗位职责告知书”、“岗位职责确认书”等文件辅助,一旦在试用期内出现劳动争议,并将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辞退时,用人单位极有可能因无法对“录用条件”进行举证,而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经济赔偿金。

【建议】

1、用人单位,尤其是负责人事招聘的HR,应当高度重视招聘启事、招聘公告的作用,应根据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量身定制相应的岗位录用条件。

岗位录用条件一般可以包括:学历要求、必须满足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经验或年限要求、专业技能要求、身体健康状况等;必要时,还可以将工作态度,包括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要求一并纳入录用条件中;并建议在招聘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明示,试用期内有相应考核,如无法通过,则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有权利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2、在制定完备岗位录用条件之外,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招聘启事、招聘公告的留存;纸质应聘材料、岗位职责告知书等材料的留存;

3、做好必要的试用期考核管理,以制定并明确告知的岗位职责要求,在试用期内进行规范考核和记录,具体方式可根据公司实际开展。但应注意,所有考核的结果,应取得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或无须确认的,应当能够证明相关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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