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不到半个月就开学了
孩子们的暑假过的怎么样?
在小编的记忆里
放暑假就应该这样的
▼▼▼
撒欢玩儿!!!
但现实是
撒欢玩儿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补课成了常态
考试前要补课
放假了要补课
开学了还要继续补课
……
而且补课这件事
不止学生们叫苦不迭
家长也是“亚历山大”的
对很多家庭来说
大部分的家庭收入
都贡献给补课班了
今年7月,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治理推广沈阳市做法的通知》,部署安排了全省暑假期间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狠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这事绝对是认真执行的!
8月19日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公室
向社会通报了
查处辽宁省实验中学
三名教师
违规有偿补课的相关情况
据调查,8月10日,辽宁省实验中学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三名教师在沈阳市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有偿补课。
沈阳市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属无照经营。沈阳市皇姑区教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办学并向学生退还违规办学所得费用。
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三名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经主管部门辽宁教育学院研究并报请省教育厅同意,决定给予这三名教师——
行政记过处分
降低岗位等级
由专业技术九级
降为专业技术十级
取消两年评优晋级资格
并全校通报批评
不止是做做样子
8月19日
辽宁省教育厅还制定
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
补课行为“八不准”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1.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
2.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
3.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
4.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
6.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
7.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
8.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
严查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这绝对不是整景儿!!!
8月19日
沈阳市教育局通报
1月1日以来
查处的九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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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第四十三中学教师孟某某于1月19日,在皇姑区延河街沈阳长白电子应用设备有限公司304室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皇姑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学校教师关某某于1月22日,在兴隆镇本街老北京布鞋店2楼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新民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取消其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沈阳市皇姑区第三十三中学教师温某某于1月23日,在皇姑区格林春晓小区10号楼某住宅内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皇姑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学校教师兰某某于5月19日,在兴隆镇信用社家属楼某住宅内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新民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班主任职务,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学校教师赵某某于5月19日,在兴隆镇信用社家属楼某住宅内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新民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班主任职务,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沈阳市新民市法哈牛学校教师张某于7月25日,在法哈牛镇法哈牛村某民房内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新民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现教学岗位,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沈阳市铁西区雨田实验中学教师杨某、郝某、王某、陈某某于8月2日,在铁西区兴华南街七马路某手机卖场楼上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雨田实验中学研究,决定给予四人开除处分,并解除聘任合同。
沈阳市铁西区雨田实验中学教师王某某、徐某、赵某于8月8日,在铁西区肇工街建设大路附近某闲置办公场所内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雨田实验中学研究,决定给予三人开除处分,并解除聘任合同。
沈阳市法库县东湖第三初级中学教师王某某于8月10日,在皇姑区林业宾馆二楼违规有偿补课。依据有关规定,经沈阳市法库县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其教师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一线岗位,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及职称评聘资格。
沈阳市教育局将
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对违规的学校和教师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通报一起
绝不姑息
今年7月17日,
沈阳市教育局发布了
暑假期间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1、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5、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各级教研员参与有偿补课;
8、在职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9、在职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10、中小学校(幼儿园)以购买教辅材料或其它物品为名滥收费用的行为。
小伙伴们行动起来吧
发现有在职教师顶风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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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教育局: 31317710
沈河区教育局: 24810963
铁西区教育局: 25128237
皇姑区教育局: 86266710
大东区教育局: 88502214
浑南区教育局: 24821703
于洪区教育局: 25346232
沈北新区教育局: 89864824
苏家屯区教育局: 89129897
辽中区教育局: 87881008
新民市教育局: 87852501
法库县教育局: 87105527
康平县教育局: 87337170
来源: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