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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6个月 四川南充市首例阻碍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

时间:2024-07-03 2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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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6个月 四川南充市首例阻碍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

吴雍 封面新闻记者 汪仁洪

“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月19日上午9时35分,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黄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充市宣判的首例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在公开审理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方式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查明,2月3日上午10时许,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舞凤中队副队长胡某按照上级要求,带领队员在辖区北门市场外巡逻并劝说疫情期间未戴口罩的群众佩戴口罩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队员唐某、陈某遂上前劝说其佩戴口罩。在劝阻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听从劝说,并出手殴打执法队员,将唐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打掉,还用手打陈某脸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执法队员,导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处刺伤,后又继续辱骂执法队员。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暴力殴打依法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当天的庭审过程,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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