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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一派出所所长给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判5年6个月

时间:2020-08-24 03: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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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一派出所所长给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判5年6个月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泸州6月1日讯(记者 岳东)今日,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审理了古蔺县公安局大村派出所原所长祝波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对被告人祝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祝波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江阳区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祝波犯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至,被告人祝波在担任泸州市古蔺县大村派出所所长期间,经辅警杨某介绍认识了王化钊,并通过杨某收受王化钊送予的7000元现金。之后,祝波与王化钊逐渐成为朋友。因与王化钊私交较好,祝波在王化钊等人开设赌场,殴打胡某,殴打姚某某、肖某某、陈某,殴打王某川、李某;李某某、李飞殴打陈某某等案件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王化钊等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王化钊等人开设赌场案进行查处,仍授意或者同意承办民警对相关案件以调解结案,故意不上报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故意包庇不使王化钊等人受追诉。

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祝波在本案中包庇王化钊等人实施的多起犯罪行为,纵容王化钊等人在古蔺县大村镇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势力,且持续时间较长;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上报过程中,故意不将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上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祝波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6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祝波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次公开审判,也让旁听的群众和公职人员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严明,以及该市在依法打击徇私枉法犯罪上的力度。(江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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