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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宁夏将专项整治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时间:2021-06-16 17: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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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宁夏将专项整治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近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月1日至9月30日,宁夏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遏制“挂证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网络图)

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宁夏就部署开展了专项活动,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今年在整治的基础上,要进行“回头看”,结合即将开展的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整治分为两个阶段,4月1日~4月30日是自查自纠阶段,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进行自查,主动整改,在4月30日前报属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要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5月1日起是监督检查阶段,各市、县局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屡禁不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依法查处,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 “挂证” 行为的执业药师,统一报送自治区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治区局将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予再次注册执业。

此次检查标准严格,对1月1日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严格按照每5家零售门店应另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1月1日后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含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每家配备1名执业药师要求进行检查。许可审批部门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推动社会共治,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按照《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将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核查,采取飞行检查、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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