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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维权」以案释法 维权有道(十)

时间:2021-06-23 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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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维权」以案释法 维权有道(十)

妇儿维权

区妇联区法院联合推送

本期推出家暴类案例

案例

一方以爱的名义施暴和精神控制亦是家庭暴力

——刘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男方以爱的名义,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和精神控制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准予离婚,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应多做男方的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刺激做出过激行动。

基本案情

刘某某(女)大学毕业不久与覃某某(男)在深圳务工期间相识恋爱,3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覃某某系再婚)。婚初关系一般,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同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覃某某多次到刘某某的居所与之发生打架纠纷,并扬言要伤害刘某某及家人,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刘某某因害怕恐惧而躲藏,在此期间覃某某在刘某某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刘某某,并不断给刘某某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刘某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覃某某以非常爱刘某某,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1月刘某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覃某某与刘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年龄、文化差异等致性格不合,特别是覃某某做事偏激,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人民法院多次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而未能和好。现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覃某某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且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具备法定离婚条件。覃某某称还深爱对方,不同意离婚,是对爱的理解发生偏差所致。爱是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意志,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对方身上,不能一味追求自己所爱而忽视了对方的感受,不能将爱变成控制,把对方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希望覃某某改变过激想法,理性接受爱已不存在的现实,对自己对他人都是最好的结果。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刘某某与覃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覃某某不断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扬言要伤害其家人,揭露其隐私,并在其住所地张贴大字报等极端行为,在庭审中亦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同归于尽,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双方于10月分居至今已超过二年。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第三项规定之精神,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审维持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案例来源:区人民法院

文字整理:区妇联权益部

图文编辑:高洁

推文审核:胡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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