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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一花季少女遇车祸身亡 交警认定与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

时间:2023-06-13 2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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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一花季少女遇车祸身亡 交警认定与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

死者马立燕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东中峪村,两名女孩骑着电动车到路边的超市购买东西,侧面遭遇一辆轿车的猛烈顶撞,驾驶电动车的女孩被撞飞,落在轿车前部,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事发时间是8月27日。

驾驶电动车的女孩名叫马立燕,2002年11月30日出生,是沂水县某学校的在校学生,她在事故中身亡。

这个新学期,15岁的马立燕清纯、活泼的身影将在学校里永远消失。

9月21日,马立燕的亲属在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拿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到这份交警队9月19日作出的第371323100003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立燕的母亲刘长爱提出质疑。认定书显示:张寿福(肇事车驾驶员)与马立燕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中秋节过后,9月25日,刘长爱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申请撤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9月19日第371323100003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寿福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刘长爱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混淆了肇事车辆和电动车行驶的方向, “事故发生经过”也与事实不符。

刘长爱指出,事发现场在位于沂水县环库路龙家圈街道东中峪村村口,道路系南北走向,东中峪村位于环库路路东。事故发生时,张寿福驾驶车辆是由南向北行驶,马立燕驾驶电动车是由东向西、沿东中峪村一无名路行驶,准备在经过环库路丁字路口时向南拐弯,到环库路一侧的超市购物,刚到环库路路边就发生事故。

二、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张寿福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 没有对机动车驾驶人张寿福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明。

事发之地是限速30公里的乡村公路,并且事发附近就有明显的限速标志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张寿福在通过此路口时并没有减速观察,撞击的是马立燕驾驶的电动车的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电动车后,将马立燕左侧大腿撞断,巨大的惯性力量又将马立燕掀起,使其头面部撞上肇事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后弹飞落至路面上,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这就足以说明当时小汽车本身的速度相当快,并没有减速。山东理工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言:“根据办案交接提供的事故现场资料及对事故现场勘验,客车在事故现场遗留有约8.6m的制动痕迹……”并未说明此刹车痕迹是撞击发生前还是撞击发生后采取的刹车措施,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未体现。事实是,机动车驾驶人张寿福在通过此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路口情况,事故发生前也没有采取刹车制动措施,道路上所留8.6m的制动痕迹是事故发生之后刹车所致。从死者马立燕受伤程度,以及对张寿福所驾驶的车辆造成的损毁程度分析,张寿福所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该在60Km/h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本次事故中,马立燕驾驶的电动车刚行驶到路边,还没有形成拐弯的事实,就与张寿福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显然,肇事车辆是沿道路的右边行驶,从侧面撞向电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张寿福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造成这一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是由机动车驾驶人张寿福的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此,张寿福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三、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精髓。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不是张寿福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就不会造成马立燕死亡的重大事故。因而,将马立燕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与张寿福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原因,进而认定张寿福、马立燕承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因当事双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本次事故中,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张寿福的过错,造成了马立燕死亡这一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其过错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应该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寿福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人命关天”!刘长爱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的第371323100003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张寿福,认定死者马立燕与张寿福负有同等责任,故意推卸张寿福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严重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本质。

事故发生后,马立燕的父母整日以泪洗面,悲伤万分。而据刘长爱的弟弟刘长中介绍,肇事驾驶员张寿福所在的村子,与死者马立燕的村子是邻村,以前两家也认识。出事后,张寿福一方至今未有人出面对马立燕一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安慰,却忙着找门子、托关系推卸责任,试图减轻张寿福的罪责。而从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他们的目的显然已经达到了。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9月9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没有体现肇事车辆前挡玻璃破碎的事实,配发的肇事车辆的照片也模糊不清,有意隐瞒肇事车辆前挡玻璃破碎的事实,因而作出了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35km—40km的鉴定意见,如愿以偿地使肇事者摆脱了法律的制裁。

在收到刘长爱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之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如何认定?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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