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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7-14 08: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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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48号

当事人: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4月7日对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港口集团,原名辽宁东北亚港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港航)取得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务集团)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辽宁港口集团。原名辽宁港航,于11月27日由辽宁省国资委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目的是整合辽宁省港口资源。11月29日,辽宁港航更名为辽宁港口集团。

被收购方一: 大连港集团。在大连注册成立,拥有“一岛三湾”(长兴岛、大窑湾、太平湾、大连湾)的核心港区,主要业务类型为港口/码头业务,具体包括集装箱、散杂货、散装液体货物和滚装货物港口/码头服务等。

被收购方二: 营口港务集团。在营口注册成立。营口港务集团现有营口、鲅鱼圈、仙人岛、盘锦、绥中五个港区,其主要业务类型为港口/码头业务,即在中国境内提供集装箱、散杂货和散装液体货物港口/码头服务。

(二)交易概况。

12 月20日,大连市国资委、营口市国资委分别与辽宁港航签署了《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和《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辽宁港航。2 月9日,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分别完成股东工商登记变更。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辽宁港口集团(原辽宁港航)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100%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辽宁港口集团(原辽宁港航)度未开展实际业务,也未产生营业额;大连港集团度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人民币146.07亿元;营口港务集团度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人民币97.95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 月9日,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分别完成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10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辽宁港口集团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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