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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货车撞公交车!驾驶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时间:2023-06-21 16: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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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货车撞公交车!驾驶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0月9日13时许,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与沙墩河西路路口发生了惊险的一幕,一辆绿色重型货车沿沙墩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曲东路路口时,与沿海曲东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公交车相撞,致公交车上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货车驾驶人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一起正常的道路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却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刑事拘留,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陈某(男,39岁)驾驶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不按通行时间和路线行驶(闯禁区)、违反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驾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城市公交车却是正常行驶,不存在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众所周知,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决定了乘坐的人员具有广泛性,乘坐的群体具有不确定性。陈某驾驶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与正常行驶的城市公交车相撞,致公交车内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0月15日,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面对调查,陈某对明知自己所驾驶的重型货车超载,依然上道路行驶,并且存在闯禁区、闯红灯、驾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而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1月26日,因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治疗出院后的陈某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链接: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照交警提醒:

日照公安交警部门对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活法律手段,严管重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来源 日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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