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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险员工一样正常出勤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4-05-19 2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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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险员工一样正常出勤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数已经高达800万人以上,这其中不包含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提出这样一个质疑:为什么我们和正式的保险公司员工一样接受管理和、培训,并且每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要求和保险公司员工一样的出勤,参加早会,但是却没有和保险员工一起享受同等的待遇?

01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徐某与平安保险签订了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的身份为寿险营销业务人员,乙方与甲方自签订日起建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1月11日至11月10日。乙方同意按照平安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以及平安总公司和甲方所有职能部门所规定的的保险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期间徐某专职从事寿险营销,根据业务量获得提成,并且一直都是自己缴纳保险,但是从开始,徐某按照公司的要求每天需要参加早会和培训以及必须接受公司的出勤管理办法。

10月左右,徐某在前往公司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且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不负责事故责任,但是徐某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平安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中止。

徐某要求确认与平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但是并未获得支持。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是: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按照以上的标准,以及平安保险对于徐某的合同约定以及管理,我们理应认定徐某和平安保险存在劳动关系。

02

个人保险代理为什么不能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徐某的劳动行为,平安保险对徐某的管理约定,为什么徐某在发生工伤之后还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很多个人保险代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与正式员工一样接受管理、监督,甚至于每天都是同一个场所办公,同时上下班,都认为自己是该保险公司的一员。

需要我们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徐某与平安保险签订的是个人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其中个人代理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明确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徐某的权利和工作相关的行为也没有超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二、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代理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对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

那个人保险代理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1、个人保险代理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而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其中涉及到的业务开展都是业务开展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劳动者的职位行为。

2、个人保险代理是没有薪酬约定的,是根据个人的代理的业务获得相对应的佣金,而劳动关系中有薪酬约定保障,至少是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并且不会因为劳动成果作为前提交付条件。

3、个人保险代理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约定,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没有管辖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双重的劳动关系从未给予明确的解释,而保险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很明显的两种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构成以及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具有从属性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并且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二者之间存在极强的隶属关系。

相比较而言徐某完成的销售业绩并不是在公司的指挥和控制下完成,对于业务销售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自主自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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