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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公开宣判“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时间:2023-08-24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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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公开宣判“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1日讯 8月20日上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连线,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帅等8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来,被告人杨某帅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月息10%以上的高利贷。至期间,被告人杨某帅、董某亮、吴某飞、阮某、郭某强、贾某勇、杨某东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高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借助诉讼、仲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以“软暴力”的手段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件共指控犯罪事实15起、违法事实1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帅、董某亮、吴某飞、阮某、郭某强、杨某东、贾某勇为实施“套路贷”犯罪纠集在一起,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某帅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董某亮、吴某飞、阮某协助杨某帅管理,并组织其他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系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郭某强、贾某勇、杨某东明知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系一般成员。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大多是胁迫被害人出具大数额的借据做为担保,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受到被告人胁迫,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一般不敢提出异议,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河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前后的表现、庭审期间的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杨某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对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本案由河口区人民法院院长曹志海担任审判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束斌出庭支持公诉。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近30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河口台记者 陈学龙

编辑 石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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