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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8-25 0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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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核、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证书等相关材料核验、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车指标。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家庭和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指标,单位申请指标数量,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定;

(二)申请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参加指标配置;

(三)通过配置获得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8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5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8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人数不低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将来的指标持有人。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申请资格条件;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三)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申请人如离异,且离异时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则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时离异应当满十年,6月1日前已离异的除外;

(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十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申请配置指标;

(六)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上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3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4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10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11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11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12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配置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五条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截至12月31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累计参加摇号6次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1个阶梯数)。

1月1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1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1阶梯加1分;正在轮候新能源指标的,按其开始轮候时间距离以家庭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满一年加1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1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3代。

第十七条家庭与个人同池摇号。家庭总积分和个人阶梯数即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第十八条除了配置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以外,年度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80%优先向家庭配置,20%向个人配置。

家庭申请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配置。个人申请新能源配置指标的,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家庭新能源指标配置有剩余的,向申请轮候的个人配置。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指标配置时,公证机构依法现场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家庭摇号中签或者积分排序入围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家庭申请资格进行再次联动核查。核查通过的,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和手机短信,通知家庭主申请人在6个月内办理并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可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证书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保留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家庭和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申请人员构成如发生变化,属于人口自然增减、家庭主申请人没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信息,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个人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均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家庭积分重新计算,个人摇号阶梯数和新能源轮候时间不受影响。

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

第二十四条自1月1日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12个月的申请时限。12月31日前,未在12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应当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先行缴纳该车辆的全部道路停车费,形成欠费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六条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七条单位、家庭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五章 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小客车指标、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并由市经信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可由该家庭的其他家庭申请人代为持有。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自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33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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