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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多少

时间:2023-09-10 17: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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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过户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多少

法律让人无情。如果未经孩子奶奶同意过户,还是可以主张赠与无效的,支持审申请再审,让老人拿回房子。

南方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官方账号

爷爷以10元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反悔起诉!法院认定属赠与

夫妻房产,怎么赠与子女?

律师建议:

1、直接过户。

2、签离婚协议。

3、夫妻财产协议并公证。

以上3项,有效且不能撤销。

提醒:夫妻财产协议给孩子,必须公证。

律师不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遗嘱。

2、《保证书》、《忠诚协议》。

前者可以撤销,后者没有法律效力。

#房产赠与#子女 #夫妻财产协议

民法典房产新规

1、父母赠予婚后子女房产属于

孩子个人财产,孩子的另一伴没有权力分割。

2、9月1日起父母把房子过户

给子女不用再交契税了。

3、产权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70年之后房子依然是你的。

4、正在抵押的房子或正在还货款的房子,不用把货款还完也可以直接过户,只需要去银行做一个贷款人变更即可。

5、正在出租的房子还没有到期

就算房东把房子卖了租户依然有权居住。

多读民法典,捍卫自己的权益!

90多岁的老奶奶为了能让重孙上学,便把房子借给孙子,结果过户以后孙子说是赠送不肯归还给奶奶!

山东济南的沈奶奶90多岁了,她与老伴生育了一双儿女,的时候 老伴去世了,她一个人跟着女儿生活。

,沈奶奶与老伴共同名下的房屋拆迁,沈奶奶分到了一套安置房,安置房上写的是沈奶奶名字。

,孙子找到了沈奶奶,他用孩子要上学的理由,说服奶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说好办理完入学手续以后便会归还给奶奶。可是上学的事情办了以后,孙子迟迟不提归还的事,逢年过节也不去看奶奶,颇有些耍无赖的意思。

最后沈奶奶在儿子的支持下把孙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定孙子把房子归还给奶奶。判决理由如下:

第一,缺乏赠予的动机,虽然他们是沈奶奶的孙子及孙媳妇,但他们二人并不与沈奶奶共同居住,也没有经常照料沈奶奶。

第二,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目的仅为两被告子女入学,而非真正的赠与。沈奶奶及其子女,包括被告的父母均可以证明,被告父母作为其至亲,所作陈述具有较高可信度。

第三,两被告没有权利处理沈奶奶的房屋。涉案房屋系沈奶奶与方爷爷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在方爷爷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沈奶奶与两被告在未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以赠与方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系无权处分。

第五,两被告以涉案房屋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的目的性较为明显。经查证,两被告之子确实在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办理了涉案房屋所在学区的入学手续,而两被告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

最终,法院判定房子归还给沈奶奶,孙子的无赖行为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有时候,在利益面前,人性就是那么的不堪一击。

心寒!九旬老奶奶为了让重孙上学,将名下的安置房过户给了孙子孙媳。双方约定办完入学手续就返还,可入学手续办完了,却不还了,还称这是赠与。

这是赖上了,老奶奶一气之下将孙子孙媳告上了法院,法院判赠与无效,需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老奶奶百年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以老人的高龄,父母皆亡,子女、配偶继承,孙子无之间继承权,除非是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简单来说,就是得孙子的父亲死亡,孙子才能代父亲继承。

老奶奶不是由孙子孙媳抚养,不存在遗赠抚养的关系。

赠与需无偿赠与,而双方约定过户只为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房子返还。

综上,法院判赠与无效,孙子孙媳归还房产。

老奶奶虽然赢了官司,没有开心,只有寒心。如此高龄,不得安心,还未过世,晚辈就已在算计财产,竟还闹到法院,颜面尽失。

如此晚辈,怎不寒了老人的心?

#头条创作挑战赛#

#济南头条#

山东青岛,老人在2000年的时候,将房子赠与给了外甥,但是没有过户。后来,老人要求外甥将房子还给他,却遭到了外甥的拒绝,于是,老人瞒着外甥将房子以70万的价格给卖了,这可把外甥给气坏了。

外甥吴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人李某某和买房人王女士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定两人的购房合同无效。

然而,老人李某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这房子本来就是他的,也是登记在他名下,他凭什么不能卖,可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李某某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据吴先生说,早在2000年的时候,他还没有结婚,于是,他的舅舅李某某和舅妈一起去做了一份公证,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了吴先生。

从那以后,吴先生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一直生活至今,房子虽然还登记在舅舅李某某的名下,但实际上,房子已经归吴先生所有了。

而让人奇怪的是,在9月的时候,李某某突然将外甥吴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吴先生将房子还给他。

而在庭审中,吴先生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赠与合同,以此证明,房子已经归他了,不过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时候,李某某突然撤诉了。

接着,11月,李某某找到王女士,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将房子过户到了王女士的名下。

与此同时,在10月21日,吴先生起诉舅舅李某某房屋确权,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房子归吴先生所有,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接着到了11月19日,涉案房屋登记人王女士起诉吴先生,要求吴先生腾房。

在庭审中,吴先生反诉王女士,主张王女士和李某某两人购房的过程,属于恶意串通,理由有两点,1,王女士买房之前,却没有去实地看房,这不符合常理。2,王女士买房之后,也没有去看房,而是直接起诉,这说明王女士在买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子是由吴先生在居住使用。

对此,王女士反驳的理由是,1,她因为行动不便,所以没去看房。2,她买房是为了日后拆迁,所以无需看房。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类案件应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所为,其判断标准应符合社会一般观念。

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善意买卖合同关系中,对标的物的认知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建立买卖合意的前提,对标的物的基本认知包括标的物属性、质量、对价等基本内容。

而在本案中,王女士和李某某购房的整个过程,存在诸多疑点:

1,一般人在买房的时候,会先去看房,对房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这是大多数人的基本常识,而王女士却对房屋的状况不明、合理对价不明确的前提下,即签订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

2,王女士主张自己行动不便,而实际上是,王女士一直在做生意,不可能行动不便,此处存疑。

3,李某某和王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吴先生在占有使用房屋是知情的,其行为,恶意侵犯了吴先生的权利,且李某某亦知情吴先生占有房屋的状态将导致其无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其对涉案房屋的买卖,缺少诚信,缺乏善意。

4,王女士在未从李某某处获得房屋交付的情况下,立即起诉吴先生要求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可见王女士对房屋占有主体为吴先生而非李某某亦是知情的,但其放任可能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侵犯,亦缺乏善意。

5,王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70万购房款,全都是一个叫王某霞的人,通过分次转账的形式,转到王女士名下,然后王女士又将钱转给李某某作为购房款,可见购房资金并非出自王女士本人。

综上,法院判决,王女士和李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王女士和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8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王女士购房的行为,属于恶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而与之相对的是善意第三人,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劝解大家,不要自作聪明,大家明白了吗?

(本案例来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济南一位九旬沈姓老太太,把房子“借”给重孙子上学,孙子却称是“赠与”,不归还:

老太太将房子过户给孙子和孙媳妇,二人承诺给孩子办完入学后,就将房子归还,但后来,却一直不配合,转移登记房产,这种情况下,只能期盼法律还九旬老奶奶一个公道了。

沈奶奶与老伴共生育一双儿女。,老伴去世了。

,沈奶奶与已故老伴共有的房屋拆迁,分给沈奶奶一处安置房,安置协议署名的北拆迁人是沈奶奶。

,孙子以给孩子办入学为借口,让奶奶将房屋赠与孙子和孙媳妇(过户到沈奶奶孙子和孙媳妇名下)。

但是,沈奶奶孙子和孙媳妇并未像承诺的那样办完孩子入学后归还房产。还说,房子是沈奶奶自愿赠与的。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FY审理了此案。

最后,FY采信沈奶奶的主张,并判令沈奶奶的孙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沈奶奶名下。

@红尘禅语

FY主持公道,把房子判归了沈奶奶,不知道以后,沈奶奶母子之间会否因此由隔阂?

百善孝为先,如果儿子、孙子对老母亲特别孝顺,很多时候,家里类似的纠纷是可以协商和和平解决的,不至于亲人反目,对簿公堂。

估计是房子给儿子,女儿不愿意了,老奶奶才后悔了。孙子耍赖,不想归还房子,人品真的不咋滴。

#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 孙子却拒还##头条创作挑战赛#

老人借房给重孙上学孙子拒还, 孙子称房子是赠与。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九旬老人沈奶奶将名下的安置房“赠予”孙子小杰夫妇。后沈奶奶将二人诉至法院,主张当初过户是为了配合重孙小方上学,但二人给孩子办完入学后一直不配合转移登记房产,希望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法院结合调查结果及证人证言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涉案安置房是沈奶奶与丈夫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其丈夫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对该房屋均享有权利。沈奶奶自行将房子过户系无权处分。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沈奶奶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房产新规,咱老百姓不得不知道的事:

一. 9月1日起,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不用再交契税了。

二. 父母赠予婚后子女房产,属于孩子个人财产,孩子的另一半没有权利分割。

三.房子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70年之后,房子依然是你的。

四. 正在出租的房子,还没有到期,就算房东的房子卖了,租客依然有权居住。

五. 正在抵押的房子,或正在贷款的房子,不用把贷款还完也可以直接过户,只需要去银行做一个贷款人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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