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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代理商合同 白酒经销代理合同

时间:2020-06-17 0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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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代理商合同 白酒经销代理合同

男子连喝2场酒死亡,酒友被判赔27万不服上诉,被法院驳回。我只想说判得漂亮,下次如果再被劝酒,就拿出死亡赔偿协议让他签字,看他们还敢不敢说“你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这里的27万还是自己因为主动喝酒承担80%的责任才27万的,如果是酒友劝酒,那估计少说百万级别。也有网友反对说酒友有没有劝酒,他自己爱喝,喝死了还要赔钱不合理。正因为自己喝的所以自己和家属承担80%责任,其他酒友承担20%,大概率因为没有劝他不要喝酒,也没送其回家所以被罚27万。所以大家以后出门吃饭,能不喝酒就不喝酒,人家喝酒一定要劝不要喝,最好是别喝,免得到时候赔钱。

重庆,一张姓女子的朋友请客吃饭,结账时,却付错了包厢900多元,店老板前去沟通却被告知,不会多付一分钱,而店老板也表示:概不退款、自行负责!

众所周知,重庆的火锅店很多,但是能让本地人喜爱的却不多,张小姐家附近便有一家。张小姐也是经常在这里请客吃饭,将这家店推荐给朋友们。

8月的一个周五,张小姐过生日,于是朋友们就定在了这家店,为她庆生,定的房间号则是201包间。

晚饭时间,朋友们陆续来到了包间,上菜的速度都很快,朋友们围坐在火锅周围,有说有笑,兴高采烈的,气氛高涨且活跃。

可惜的是,晚上8点半的时候,张小姐的一位朋友,公司突然需要他加班处理文件,于是只得提前离场,张小姐虽然觉得有些惋惜,但还是在他走前一起吃了蛋糕。

然后,众人与这位离开的朋友,喝过最后一杯后。这位友人便匆匆离去,可他走到结账的吧台时,又觉得这样走了不妥,于是便将包厢内的餐费结清了,并且打电话张小姐告诉了张小姐。

酒过三巡后,张小姐和朋友们打算转场,去KTV玩上一个通宵,可谁知刚要离开之时,却被火锅店老板拦下,并且要求她结算饭钱。

然而,本就有些喝大了的张小姐,在其他好友的催促下,便将朋友已经结过帐的事情给忘记了,付了1254元后,急急忙忙和朋友们离开,去了KTV。

因为,第2天是周六,所以张小姐玩的比较晚,便将此事忘记了。可周日众人又出去逛街时,张小姐看到那个离场的朋友,瞬间想起当日他说过已经结了账。

于是,张小姐和他反复确认,已经结过帐了,并且还找出了当日的支付记录,一共931元。

当天这位朋友中途离开后,张小姐等人是又加了一些菜的。因此,张小姐认为,是老板收了两次钱。

当即,她决定带着好友,去找火锅店老板理论一番,到了火锅店后,一开始,火锅店老板十分配合。

终于真相大白了,原来当天,张小姐的朋友付错了包厢,本是201包厢,结果结账的时候,将210包厢的钱给结了。

可是,让张小姐没想到的是,店老板竟然推脱责任,说是朋友说错了包厢号,这和自己的火锅店没有任何关系。

然而,张小姐听到如此推脱十分不悦,直言,自己的朋友并没有报错包厢号,除非店老板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表明。并且张小姐还怀疑,可能是服务员弄错了,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见势不妙,火锅店老板赶忙表示,会帮助张小姐解决,他知道正值饭点,起了争执影响生意。恰巧,210包间的客人是店内会员,留有手机号,于是,给210包厢当天的客人去了电话。

210包厢的客人接起电话后,表示确实知道此事,并且自己还额外支付了后来的酒钱。见状,张小姐本想和对方要回,自己朋友支付的931元。

可谁知对方并不愿意,并且直言自己就是按照收银员的要求付款的,如果出了问题,也是店老板的问题,让他们赔偿就好。可是,这样的解决方案店老板也不满意。

最终,再三商量后,210包厢的客人也知道自己占了便宜,店老板为了保住客人。

于是,三方决定各退一步,每个人承担一部分责任。210包厢的客人和店老板各拿出300元补偿张小姐和她的朋友。

付错了款却要不回,这家店竟然还有生意?莫非真是店大欺客?或者说是210这位会员不好得罪?

法律会支持店家的无理做法吗?

1、朋友代为付款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

可以看出,朋友是代替张小姐付款,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或者说一种友谊行为。因为,张女士因此而欠了朋友一个人情。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朋友已经付款,这个赠与显然已经生效。

换句话说,即使火锅店不退还多收的款项,张女士也不能给朋友说,你自己付错了,这个人情我不领,那样就太不地道了。

2、朋友即使说错了包间,其付款效力该如何认定?

日常生活中,错误是经常存在的,比如认错了人,比如付错了钱,比如东西给错了人,等等。

这是人的非理性以及社会复杂性所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他人的错误而获利。这是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

故意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获得钱财的,属于诈骗罪。

而他人因自己陷入错误,给付钱财的,对方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两人之间没有经济来往,获得利益的一方属于意外占有他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朋友的付款效力属于一个错误,店家应当依法返还。

当然,店家找210客人索要餐费,那是其正当的合法权益,每一人在饭店吃饭的人都有付款的义务。

3、本案警示我们,没有原因的便宜不可占,该火锅店的逻辑已经超出认知,所谓的大家一起承担,更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笔者支持张女士起诉,钱不多,就是要曝光这样的老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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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宪法40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贵州遵义,男子花15600元购买了24瓶白酒,后又复购3瓶,烟酒店老板查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遂拒绝销售。男子质疑为假酒,将商家告上法庭,并主张十倍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截然相反。(案例来源:遵义中院)

贵州遵义,家住水城县的陈先生来到播州区一家烟酒店,想要购买一批白酒。陈先生在店内看中了一款“浙秀金樽酒”,营业员介绍该款酒为“30年陈酿,假一罚万”。

陈先生看着比较满意,当场决定购买4箱,双方谈好按每瓶650元价格,共计24瓶酒。陈某微信支付了15600元。烟酒店专门用保时捷将酒拉到陈先生指定的饭店。

陈先生离开后不久,忽然想起店里还有个同款的陈酿,遂想买上几瓶尝尝口感。于是他又返回烟酒店,以每瓶180元的价格买了3瓶。

就在陈先生付完钱准备走的时候,烟酒店的老板詹某突然来到店里,一把将酒夺回,并坚称酒不卖了。

陈先生很生气,由此怀疑这款酒很可能是假酒。于是,陈先生将已买到的30年陈酿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企业在官网根本查询不到。而且所有的酒连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都没有。

于是,陈先生以白酒涉嫌无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一纸诉状将烟酒店告上法庭,并提出:由烟酒店返还货款15600元,并按十倍赔偿156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

烟酒店老板辩称:1、陈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2、陈先生知假买假,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获取高额赔偿,违反民事交易的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确认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涉案白酒作为食品,其包装上既没有生产经营者信息,也没有生产批号等,违反上述规定,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才受法律保护。

经查询判决,陈先生此前多次“知假买假”后,以诉讼方式向商户主张赔偿,本案亦是如此情形,这种以诉讼为手段牟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法律保护。

再次,法律禁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白酒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陈先生和烟酒店均有过错。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十倍赔偿请求,判决烟酒店仅返还15600元货款给陈先生,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陈先生负担1679元,烟酒店负担187元。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了几篇文章,用来证明多家权威媒体宣传报道过类似案件,都是按“退一赔十”进行判决的,说明大众也是认可的。而且,本案属于三无食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应从严予以打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食品包装的问题。根据《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包装日期系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识内容。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酒水包装必须含有制造者具体名称、地址及包装日期等信息。否则,消费者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白酒作为食品,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即使陈先生属于“知假买假”,仍有权向商家主张赔偿。

第三,陈先生确实存在以诉讼索赔进行牟利的情形,该行为对白酒市场的规范效果较小。

通俗地讲,陈先生的打假行为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但影响和效果法律不是特别提倡。因此,本案不能按十倍赔偿,可酌情按五倍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烟酒店按货款五倍即78000元赔偿陈先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598元,由陈先生负担2714元,烟酒店负担2884元。

同样的案子,一二审法院为何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呢?主要是两家法院的论证逻辑不同。

一审从消费者定义角度出发,认为陈先生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身份,而且是恶意诉讼索赔,涉嫌滥用诉权,这种行为不被法律提倡。

而二审则从宏观角度出发,本着职业打假,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最后,笔者认为,或许陈先生就是“知假买假”,并以打假为业,但这也比不良商家“制假贩假”的行为要高尚得多。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商家都能诚信经营,能做到保真保质这一基本要求,那么打假又怎能打到他们的头上呢?

亲爱的读者,您支持烟酒店按十倍赔偿给陈先生吗?

#头条创作挑战赛#

#遵义#

#头号创作家#

酒桌上的君子协议……

“我和茅台董事长认识十几年了,昨晚我把他灌醉了,让他签合同给我定价权。”假的!

能当董事长的人一般情况下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签合同。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部分合同也是不能签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合同、结婚。但是,完全不具有表达能力和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不能签合同。

因此,董事长喝醉了就没有意思表达能力和辨识能力,不能签合同。

可董事长喝醉酒了签了合同,有效吗?

签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要有效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意思表示真实, 二是内容合法,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既然董事长喝醉了,没有辨别能力,签合同给定价权就的意思表示就不真实,合同无效!

当然,也不会真有人信,借此和大家分享一个法律知识点也不错。

老公喝酒吧。经不住甜言蜜语的诱惑,四川宜宾59岁的农民老何,在一位长相甜美的年轻女销售员的要求下,花了51000多元,买下了36箱白酒,女销售员承诺卖掉后,赚的差价两人五五分。

可是最后酒却全部砸在自己手上了,女销售介绍的顾客不仅没有来买酒,经向酒厂查询竟然是酒厂的一名销售,而称老何老公的女子也不姓周,而是姓陈,砸了几万元买酒不说,感情还受伤了。

对此酒厂老板称当事女员工已经离职,因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愿意对老何退还货款,并补偿5000元钱,老何认为自己遭受了欺诈,表示要起诉酒厂。

#大兵叔叔说法#

为了卖酒,节操都不要了,一口一个老公叫着,而老何显然在这种甜言蜜语中丧失了原则,陆陆续续的买下了这么多白酒,如果退不回,留着慢慢喝?

其实,女销售员为了卖酒这样销售,有些过分了,如果是真的是卖酒就单纯一些,这样做虽然酒是卖掉了,但是却涉嫌违法了。

虽然,老何与酒厂通过女销售之间建立了买卖白酒合同关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女销售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女销售的说辞,老何才买下这么多酒,并称卖给老何后,再将酒转卖后赚差价,基于这种心态,老何买了酒的行为。

那么女销售的行为就涉嫌欺诈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显然此时酒厂要对老何退还货款,并补偿5000元钱的做法,就低于法律的规定了,这也是老何与酒厂没能达成一致的一个方面。

虽然女销售离职了,但是这并不影响酒厂与老何之间的关系,毕竟女销售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对此最终的权利义务,也是酒厂与老何之间的法律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女销售告诉老何自己姓周,但是却姓陈,同样,又以介绍顾客的方式,让老何买下后再转卖,实际上介绍的顾客也是酒厂的一名销售,据此女销售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诈骗罪?

这就要看销售的白酒是否是劣质酒,或者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巨大,如果女销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事实骗取受害人的财物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当然,这需要警方介入调查,为此老何也可以报警试试。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防止被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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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遵义头条#仁怀市与肆拾玖坊签约万吨酱酒兼并重组项目

仁怀市人民政府与肆拾玖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行年产10000吨大曲酱香酒兼并重组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签约仪式。

仁怀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李颖,市委常委、仁怀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刘进,市委常委、茅台镇党委书记王远强,肆拾玖坊创始人、集团CEO张传宗出席并见证签约仪式;刘进代表仁怀市人民政府与肆拾玖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孙跃进行签约。#头条日签# #头条#

湖北武汉,闫女士在杨某开的烟酒店里,花5400元购买了4瓶茅台,事后发现是假酒,找杨某要个说法,杨某却说:“酒是从某东进的货,让闫女士去找某东。”闫女士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40500元。

原来,闫女士比较喜欢喝茅台,就到杨女士开的烟酒店,问有没有茅台酒卖。杨女士热情地给闫女士介绍了一款热销茅台酒,闫女士一听也比较满意,就让杨女士给自己装4瓶,一共5400元。

闫女士可能也是经常听到网上说,茅台酒假货比较多,网友也经常吐槽自己买到假酒,在买酒时就长了个心眼。她先是在购买前,打开了手机,把购买的全过程都给录了下来。

就这样,闫女士还是觉得不放心,怕万一出事了杨女士耍赖,付完款后,闫女士又把4瓶酒的包装全部拆开,让杨女士在酒瓶子上都写上了一个大大的“杨”字。做完这些后,闫女士才放心的拿着茅台酒离开了烟酒店。

过了几天后,闫女士在招待朋友时,开封了一瓶刚买来的茅台酒,不过,喝着喝着,她就总感觉味道不太对,好像和以前喝过的茅台不一样,觉得是买到了假酒。

于是,闫女士就带着剩下的3瓶茅台酒,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杨女士售卖假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委托了茅台公司对着剩下的3瓶假酒进行鉴定。

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鉴定结论为:上述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闫女士本想协商解决,但杨女士态度可是非常强硬,不但不想赔偿,还说闫女士是故意打假。闫女士无奈,只有诉至法院,因其中一瓶酒已经喝完,没有办法证明是假的,闫女士就要求按照剩下的3瓶酒退还自己购酒款,并十倍赔偿40500元。

对于诉讼,杨女士也是早有准备,还聘请了一名专业的律师,到了法庭上,霹雳吧啦一通辩论,反正就是要说明自己一点错没有,不用赔偿。

首先,杨女士的律师提出,这3瓶酒不是杨女士销售的,并且否认了瓶子上的“杨”字是杨女士写的,怀疑是闫女士伪造,并申请笔迹鉴定。

可是,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时,因“酒瓶上所写的‘杨’字笔迹特征反映不够清晰,检材字迹数量较少,特征点反映不充分,该检材不具备检验条件,遂终止了本次鉴定工作。

闫女士为了说明这酒确实是从杨女士处购买,则出示了购买的全过程视频、POS单、发票。

但是,在闫女士提出上述证据后,杨女士一方依然坚持,闫女士虽然在杨女士的店里购买过4瓶酒,但因笔迹无法鉴定出真假,其并不能证明提交给法庭的3瓶酒就是出自杨女士店里。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还真没法证明了,闫女士也不可能从到杨女士店里买酒时开始,到把酒提交给监管部门的这段时间里,不间断的携带着4瓶茅台酒,并不间断的对着自己录像。

但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原则”。也就是说一种可能性远远大于另外一种可能性的时候,就可以认定这可能性更大的情况是真实的。

在闫女士提交了证据,证明在杨女士店里买过酒后,显然,这提交给法庭的3瓶酒出自杨女士店里的可能性,已经远远大于不是杨女士售卖的可能性。

所以,杨女士要想推翻这一事实,就需要拿出证据,比如销售记录,进货凭证等,把自己销售出去的酒的条码等信息与这3瓶酒进行比对,如不一致,就可以说明不是杨女士销售的。

本案中,杨女士虽然极力否认,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这3瓶酒就是出自杨女士的店里。

其次,杨女士一方又向法院提交了在某东购买了一批茅台酒的发票,认为自己也是受骗了,闫女士应该找某东索赔,自己无需担责。而且,自己提供了进货凭证,不是明知而销售,也不需要承担10倍赔偿责任。

那么,杨女士的这一说法,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合同是有相对性原则,闫女士是在杨女士的店里买的货物,是和杨女士建立的买卖合同,杨女士存在违约行为,闫女士只能找杨女士索赔,至于杨女士从哪进的货与闫女士无关。

其次,《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要求10倍赔偿需要经营明知而销售。虽然杨女士提交了进货发票想说明,酒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其主观上没有明知,因此不用承担10倍赔偿。

但是,杨女士提供的发票上,只有茅台酒的购买记录,没有酒的编码,不能证明这3瓶假酒是其从某东上购买的那一批。对这一说法,法院也没有采纳。

最后,杨女士一方还提出,闫女士买酒时全程录像,还开封酒让卖家在酒瓶上签字,其丈夫也在经营超市类的生意,其行迹太过可疑,怀疑其实有备而来的职业打假人,不是销售者。

不过,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都是怀疑猜测,这一意见法院也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杨女士退还闫女士购货款4050元,并十倍赔偿40500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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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是要涨价的节奏吗?

过了7月,白酒进入销售旺季,这是个市场规律。在资本操纵下,如今的市场旺淡季规律更是明显,刚看到一则短讯就是证明。

图一是刚看到的短讯,界面新闻报道,衡水老白干酒一季末合同负债10亿。同时有披露信息来源,是老白干酒厂说出来的,不是其他第三方发布的信息。

不论信息真实性如何,经历了疲软的二季度还消化不了,再说一季度合同负债10个亿,显得不太靠谱。“合同负债”是个会计学概念,大白话说是按合同收了钱还没按合同给货。酒厂这样说的目的很明显,给人的印象也就成了市场需求很大,24小时生产还欠人家10个亿的酒。

在过去,比如孔府家酒孔府宴时期,人们相信这个说法,是真的市场紧缺,取货的大车队排队一个月还不定能拉到酒。如今没人信了,都知道是资本的套路,制造紧张空气,为继续涨价造声势。

但愿是真信息,也祝愿衡水老白干大卖,只是最好别再涨价。

近日,山东烟台。招远法院公开一起案件:大学生孙某,3月10日从某酒行花14328元购买了六箱金箔酒,在购买及开票的过程中拍摄视频,并委托律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孙某在对该酒有高度认知度情况下,向王某指认该酒,在王某购买5瓶后,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4月1日,孙某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规定。起诉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退还14328元并要求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大学生,一次性购买6箱金箔酒,要求十倍赔偿,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与王某合谋购买金箔酒并,通过投诉牟利,为非正常消费者。酒行出售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买卖金箔酒的合同无效,孙某要求被告酒行返还货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孙某应返还购买的金箔酒,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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