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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时间:2019-06-15 03: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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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最高法院: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开发合同,但并不具备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征,实际上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裁判理由:原审法院通过考察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约定内容,来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案涉《承包经营合作合同书》虽名为合作合同,但事实上是现代服饰物流公司通过转让汇美公司全部股权给华德汇公司的方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此确认案涉合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事实依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华德汇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关系、原审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申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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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裁判理由:从本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看,三份《联建合同》中均约定了由银海公司提供整个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贵州地矿局按固定比例分配房屋,而三份《联建合同》中均没有贵州地矿局与银海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并共担风险的约定,贵州地矿局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是共同经营并共担风险。

因此,上述三份《联建合同》尽管从名称上具有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表意,但从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看,该三份合同名为联建,合同的性质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故应认定三份《联建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贵州地矿局提出三份《联建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诉理由,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民一终字第199号

大连银行营口分行合作律师事务所入库服务项目

项目需求:入围10家合作律师事务所,为大连银行营口分行提供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事项等专项法律服务,具体以招标需求为准。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经采购人内部审批流程通过且对入围律所评价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认可合同可续签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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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什么? 合作双方彼此认可的,才会去前述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各个客户都这个样子市场岂不是乱了! 既然客户提出了相应改进项目,所以后续也要改动合同内容! 不然就是这样客户耍流氓!

【订单满满,山东赴日韩团商务洽谈活动取得丰硕成果】据了解,我省赴韩国贸易促进团于12月17日出发,截至12月28日,此次我省赴韩企业与韩方共签署合同15个,合同订单额1.2亿美元;意向合作协议21个,协议额2.69亿美元,还有部分企业仍在韩国洽谈中。详情:网页链接

最高法院:基于自用目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由于开发行为不具有经营性,故合作方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土地是否为划拨土地,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裁判理由:《合作建房合同》的内容符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特征,但双方是在划拨土地上合作建房,建成后双方分配房屋用作办公用房,划拨土地没有变性,涉案房屋也未用于销售谋取利益。故涉案合作建房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是一般的合作建房合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该《合作建房合同》应属有效。

案件索引: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辑(总第 64 辑),第 160 -165 页。

最高法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共担风险。合同当事人对经营风险的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并进而认定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共担风险。其次,合同当事人对经营风险的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即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确定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并进而认定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终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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