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时间有点久远了,现在看起来比较荒诞,但当时却实实在在发生了……
真实案例:
某工厂有名少女,长相靓丽,性格泼辣,令同车间一名男子十分心仪,但一直未敢当面表白。一天该男子晚上做梦梦到和该漂亮女工发生性关系,早上起来十分兴奋,到处向厂里其他人吹嘘,连梦中细节都讲得一清二楚。在那个年代,这样的事在厂里传得很快,女工听到后羞愤难当,又是烈性子,居然上吊自杀了。出了人命,把事闹大后。该男子很快被厂保卫科的人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成了问题。
有人说定流氓罪,但男子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总不能口头耍流氓就定流氓罪吧?此案法院院长最后拍板:梦奸罪,!
此案发生在《刑法》还没有出台的年代,回过头看不是为了评论历史,而是从中能更好地感受完善的法治是多么的重要……
如果此案发生在今天,又该如何评价?
按照现行《刑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然不会构成流氓罪或者梦奸罪,因为《刑法》里就没有这两个罪名。也不会构成强奸罪,或者强奸罪未遂,因为梦中行为并不会给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也不会因此构成犯罪。
梦中行为虽然不会给人造成实质伤害,但该男子梦奸后却到处张扬,造成对该女子社会评价降低,有破坏她人名誉之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侮辱罪提起自诉,并以精神受到伤害,诉求相关民事赔偿。
编后语: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案女子对名誉看得很重,在由于男子梦奸到处吹嘘,并因此导致自己名誉受损后,但由于法制不完善,没有合适的法律武器,让其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羞愤自杀造成悲剧。同时,由于《刑法》并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据,在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在罪名认定上也无法做到“罪刑法定”。可见,完善的法治对社会是多么重要。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随着《刑法》出台及修正案的逐步完善,我们应该看到法治的进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服务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