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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 保单在离婚后如何分割?

时间:2018-08-08 2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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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 保单在离婚后如何分割?

如今,大家的保险意识普遍较高,大额人寿保险的财富传承功能逐渐为人们所接受,高净值人士为自己及家庭成员购买各类人身保险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保单等的分割争议在离婚案件中出现的概率也越来越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究竟应该主张分割保险费、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应该主张分割保险金呢?

一、夫妻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支付的保险费分割问题

根据()粤01民终781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陈某2为其本人、陈某3、陈某1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已经发生的消费性支出,陈某1请求将陈某2已缴交的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由陈某2向其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身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属于已经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即保险费缴交后,该保险费已经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向购买人身保险的另一方主张分割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离婚案件中,如当事人认为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其主张分割的也应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而非分割已经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实际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则可能涉及分割的是保险金,而非保险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分割问题

根据()浙绍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对于金某主张的投保人为徐某,被保险人是徐某或金某的另11份保险的保费,本院认为,在徐某购买上述人身保险时投入的保险金已转化为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如属夫妻共同财产,也仅涉及到现金价值的分割问题,金某不能以侵权赔偿为由要求赔偿保险金。故本院对金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没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例如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在支出时已经完全转化为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期待权。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金额亦属于保险金而非保险费,故不存在分割保险费一说。

那么对于由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重疾险)来说,这些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能否进行分割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处理原则为: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分割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从保险公司处获取的保险金,需区分保险种类及实际情况,方能判定当事人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保险金。实践中,符合以下情形的保险金,可以主张请求分割:

主张分割的保险金已经实际领取,或者虽未实际领取但依据保险合同已经实际产生。如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领取保险金的情形,则无法提出分割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该保险金基于的保险合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由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且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如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归属于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较大。例如江苏高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基于此种观点,如在江苏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另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如根据保险合同种类,判断保险具有投资属性的,则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就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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