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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法院发布3.15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七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03 2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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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法院发布3.15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七个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315

WORLD CONSUMERRIGHT DAY

诚信

公正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七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人管某、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部分生效,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本案例将附带民事部分删除)

案情简介

1月22日,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向徐某购买口罩并支付20000元,次日徐某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万只后,通过顺丰速运公司由安徽省太和县发往马鞍山市,管某于当月24 日、26 日签收。

1月26日,被告人管某与荣某某(已不起诉)联系购买口罩,荣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并得知被告人曹某有口罩销售的信息后,将收货人管某的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告知曹某。曹某从河南省长恒县闫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万只,以0.75元/只的价格销售给荣某某,荣某某再以1.2元/只销售给管某,管某于当月29日至31日由签收。马鞍山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将涉案口罩通过公司及门店销售给本市相关单位和普通民众,累计销售口罩61368只,销售金额148512.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6750只。经鉴定,上述口罩的过滤效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公司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马鞍山中级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管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禁止被告人管某、曹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医药行业相关职业;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四万六千七百五十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对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肆角、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二万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管某以及被告人曹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明知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并取得违法所得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管某、曹某长期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却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时期,利用广大民众对连锁药店的信任及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无视职业道德,违背从业准则,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并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应对被告人管某、曹某依法判处从业禁止,从而在社会上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二

被告人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介

6月,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安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安徽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接到为马鞍山市开发区南区教育园工程提供 “ARROW”箭牌标识蹲便器、节能水箱、台下盆的供货业务。为获取非法利益,章某某于 6月25日,8月5日,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某装饰城内经营卫浴产品的商户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分别采购了假冒“ARROW”箭牌标识的蹲便器、节能水箱、台下盆等卫浴产品,以马鞍山市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马鞍山市开发区南区教育园工程供货。假冒的“ARROW”箭牌标识卫浴产品被商标权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公司发现并向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后,被告人章某某从南区教育园装修现场陆续拉走部分假冒“ARROW”箭牌卫浴产品。9月12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南区教育园装修现场扣押章九生销售的假冒“ARROW”箭牌蹲便器、台下盆、节能水箱等卫浴产品。经核实,现场扣押和从现场拉走的假冒“ARROW”箭牌标识蹲便器518件、台下盆250件、节能水箱487件,销售合同价人民币244195元。9月3日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处理过程及结果

马鞍山中级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元。二、扣押于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假冒“ARROW”标识蹲便器457件、台下盆133件、节能水箱276件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ARROW”卫浴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具有实力与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品牌,是民族卫浴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先进的生产技术、严格的品质标准、专业的售后服务,始终是“ARROW”卫浴的品质保证。被告人章某某为马鞍山市开发区南区教育园工程提供假冒 “ARROW”箭牌标识蹲便器、节能水箱、台下盆的行为即损害了其品牌的经济利益,又损害了其品牌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形象。与此同时,马鞍山市开发区南区教育园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上至党和政府、下至普通百姓都十分重视、关心,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广大百姓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利益。因此,社会面对这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要高度关注,一旦发现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经证实后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从而更好的维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销售不合格农资物品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是李某设立的一人公司。12月19日、4月19日、6月12日、7月1日,某科技公司、李某先后四次销售给某农业公司由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钾宝”,四次共计销售“有机钾宝”1720袋,每袋65元,计货款111800元。国华农业公司将上述货款分别汇款给某科技公司89800元、李某22000元。某农业公司将上述复合微生物肥料使用到种植的莴笋、瓠子、豇豆、西葫芦、辣椒等蔬菜上,同时也作为底肥使用。某农业公司发现,使用了上述复合微生物肥料的蔬菜减产且品质下降。为了查明蔬菜减产及品质下降与使用上述的复合微生物肥料之间是否有关联,9月某农业公司委托安徽省某质量技术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检验不合格。后某农业公司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29日委托安徽省某质量技术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某农业公司处的由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钾宝”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中所检总养分、有效磷的质量分数和腐植酸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和明示值要求,检验不合格。

某农业公司认为,因为某科技公司是李某设立的一人公司,公司人格混同,某科技公司、李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某农业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李某连带赔偿某农业公司购买使用其销售的不合格有机钾宝给其造成的货款损失129355元(111800+17555)和因为使用上述有机钾宝导致的蔬菜减产而减少的收入(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含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某科技公司、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某农业公司购买1720袋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钾宝”货款损失111800元;二、驳回原告某农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马鞍山市中院,后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给某农业公司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钾宝”经检测系不合格产品,作为销售者,应当对该农业公司因购买不合格复合微生物肥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某农业公司诉请某科技公司赔偿因使用的涉案复合微生物肥料造成蔬菜减产损失,未能列举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故不予支持。李某因其未能列举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证据,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令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案例四

沙某与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某国旅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维权委员会已发布过该案例)

案情简介

2月16日,原告沙某委托案外第三人许某与被告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签订《国内境内旅游合同》,参加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组织的3月13日至3月18日张家界风光旅行团。同年3月14日,沙某在乘坐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安排的旅游大巴前往长沙马王堆汉墓景点游玩途中,因旅游大巴司机急刹车而致使原告仰面摔倒,久久不能起身。几分钟后,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导游从大巴车底层上来后才将沙某扶起来,身体虽有痛感,但除了喷云南白药外未在当地救治。同年3月21日,沙某疼痛难忍,在家人陪同下前往马鞍山市中心医院诊治,才发现前述摔伤导致沙某腰部胸椎骨折。后,原告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沙某经与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协商,委托马鞍山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沙某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180日、护理90日、加强营养90日。根据鉴定结论计算,沙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12616.9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5331.4元,尚有87285.5元。现沙某因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以致成讼。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花山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江苏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江苏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沙某经济损失69828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沙某与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签订的《国内境内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即某国旅公司承担。分公司如有自己相应的财产,也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履行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沙某身体受到伤害,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某国旅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是造成沙某身体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沙某在旅游车辆行驶过程中起身离座,也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其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沙某身体受伤的经济损失,依据鉴定结论计算共计112616.9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5331.4元,尚有87285.5元。某国旅马鞍山分公司、某国旅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即69828元。

案例五

8岁儿童为手机游戏充值近2万元

案情简介

家住博望区某镇的邵某8岁, 2月,邵某利用在家里上网课的机会,在其奶奶丁某的手机下载了一款“和平精英”游戏,并通过其奶奶绑有银行卡的微信向游戏账号充值,用于购买游戏道具,仅一天就充值了19909.25元。邵某的父亲发现后,拨通腾讯公司客服电话就未成年人充值事宜进行了沟通,并按客服要求将退款申请及充值订单号等资料发送至客服公众号,但一直未有结果,遂诉至博望法院。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博望区法院收到案件后,立即开展诉前调解,经多次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腾讯公司退还了1.9万余元充值款。

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用手机充值的情况多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成年人从游戏中心下载游戏并充值,需要输入密码、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建议家长们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案例六

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案情简介

,冯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商品名为“俄罗斯进口老奶奶祖母牛奶粉850克脱脂乳乳清青少年成人中老年人包”的乳制品6袋,支付了347.32元,该商品详情显示,厂址、产地均为俄罗斯,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签。冯某认为,该俄罗斯乳制品不是国家准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故起诉至博望区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该淘宝商家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障食品来源的安全,但其销售的案涉奶粉无中文标签,亦未提供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进口食品合法进口应该具备的资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支持了原告冯某的诉请,判决该商家返还冯某购物款347.32元,支付冯某赔偿金3473.2元。

案例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进口的所有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注意识别外包装,发现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案例七

购买假酒索要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

,钱某到博望区某便利店购买了4箱“海之蓝”白酒,一共24瓶,每瓶120元,共支付2880元。后钱某发现所购白酒不像是正宗的“海之蓝”白酒,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处理及江苏洋河酒厂鉴定,证实涉案白酒确为假冒伪劣产品。钱某认为,涉案白酒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故起诉至博望区法院,要求某便利店返还购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某便利店辩称,其是从江宁一家店里拿的货,也不知道酒有问题,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最终钱某将涉案“海之蓝”白酒24瓶返还给某便利店,某便利店返还钱某购酒款2880元,并赔偿2000元给钱某。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到疑似假冒伪劣商品时,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如索要发票、保存汇款记录等,并寻求相关部门协助对商品进行鉴定,对剩余商品应妥善保管,协调不成的,到法院进行正当维权。

原标题:《马鞍山法院发布3.15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七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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